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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处罚实践中多个量罚情节竞合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7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汇主体更加多样、经济交往形式日益复杂,外汇管理部门在实施外汇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考量的情节和因素也逐渐增多。如何综合平衡众多的量罚情节和因素,使得外汇处罚结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目前仍缺乏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成为外汇行政处罚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外汇量罚实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总体框架下,参考国内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具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所制定的处罚依据,借鉴其成熟的裁量基准及量罚尺度,对多个量罚情节竞合的处理原则和具体操作进行了探讨。

量罚情节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从各类行政处罚机构实施的处罚依据看,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不予处罚的量罚情节、法定减轻的量罚情节、法定从轻的量罚情节、酌定从轻的量罚情节、从重的量罚情节、严重的量罚情节。在实施外汇行政处罚实践中,同一案件经常出现多个量罚情节并存的情况。如果具体案情较为复杂,则难以对并存的多个量罚情节进行综合衡量进而做出具有唯一性的处罚决定。这种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个量罚情节的具体适用问题,可以称之为量罚情节的竞合问题。此类问题具体包括“从重+从重”“从轻+从轻”“从重+从轻”的三种模式。

笔者在对比各类行政处罚机构实施的处罚依据中发现,多数的处罚文书都并未就如何对从轻与从重量罚情节竞合的情况进行处罚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都是在处罚依据中将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规定为“进行综合权衡”。但何为“综合权衡”、如何进行“综合权衡”等问题却未加以明确。这可能导致出现量罚尺度不统一的情况,给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带来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科学合理地处理多个量罚情节的竞合问题,应把握以下两个处理原则。一是量罚情节服务于量罚标准。量罚标准,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包括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核心事实、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序良俗等因素。行政处罚决定的轻重应以量罚标准为依据,不能简单、机械、片面乃至夸大某一量罚情节的作用,使其成为量罚的决定因素。二是综合考虑量罚情节。同一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量罚情节,且多个量罚情节通常种类不一、性质不同、作用力大小有别。这就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在量罚时必须对各种量罚情节进行综合考虑,任何“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研究量罚时必须通盘、全面地考虑量罚情节的原则,以求全面、准确、公正地裁量处罚。

不同模式量罚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多个同向量罚情节并存

一个案件具有多个同向量罚情节,是指一个案件中多个量罚情节的功能是相同的,都属于从宽量罚情节或者都属于从严量罚情节。

多个从宽处罚的量罚情节并存的情形包括:多个从轻量罚情节并存;多个减轻量罚情节并存;多个不予处罚量罚情节并存;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量罚情节同时并存。(1)多个从轻量罚情节并存的适用。当多个从轻量罚情节并存时,可以“一般情节”量罚的处罚下限为准,按照“同向相加”的原则,“从轻”情节越多,越趋近或等同于“一般情节”量罚的处罚下限,但不能突破该下限。(2)多个减轻量罚情节并存的适用。在此种情况下,也应当遵循“同向相加”的原则,“减轻”情节越多,降低处罚档次的频次就越多,直至过罚相当。但数个减轻量罚情节不能合并为一个不予处罚量罚情节,因为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等级的量罚情节。(3)如果一案中的数个量罚情节都属于不予处罚量罚情节,量罚时只需按规定不予处罚即可。(4)从轻、减轻、不予处罚量罚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在没有从重或严重情节下,只要存在符合免罚情节的情况,免罚情节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吸收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即最终可免于处罚处理。

多个从严量罚情节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1)一案中多个从重量罚情节并存;(2)多个加重量罚情节并存;(3)多个从重与加重量罚情节并存。此三类情况的适用原则大致与多个从宽量罚情节并存的适用原则基本相当,但方向相反。

多个逆向量罚情节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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