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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贸易合规风险管控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18期

截至2020年8月22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已将232家中国企业(不含中国香港96家,下同)列入其出口管制实体名单( Entity  List,下称“实体名单”)。目前,BIS实体名单共有1401家企业,中国内地及香港企业占据了23%。中国成为涉及实体名单企业最多的国家。

在2018年之前,BIS实体名单有108家中国企业,涉及航空航天、超级计算机、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国内领先企业。2018年之后,截至2020年8月22日,共有124家中国企业进入实体名单(Unverified List),还有37家企业进入未经证实的实体名单。受制裁的企业从军工行业延伸到军民融合及民用行业,从传统科技产业扩大到人工智能、5G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成立数十年的企业扩展到成立不到10年的新创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下,任何与美国有“连接点”的中企,都要加强贸易合规风险管控,主动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这不仅是预防合规风险的措施,也是企业一旦因疏忽导致违规行为时,进行自我辩护、争取责任豁免或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

美对中企制裁不断扩大

最近两年被BIS列入实体名单或未经证实的实体名单的中企,主要是国防军工、新兴技术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美国以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为由,着力限制相关企业获得美国及相关盟国的技术资源、产品供应及市场扩展机会,从而达到在相关产业与技术领域拉大与中国的差距,实现对中国战略遏制的目标。

一是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中国军工企业的技术开发、制造和产品供应能力。如2018年7月31日,BIS颁布《新增特定企业及修改出口管制企业名单》法令,将我国44家与军工相关,以及航空航天等领域领先企业纳入实体名单。美国商务部认为,这些企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2020年6月29日,BIS新修订的《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生效。该条令提高了对中国用于最终用途或军工最终用户的物品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的许可要求,将对中国的许可要求扩展到除了“军事最终用途”之外,还包括“军事最终用户”。这对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有很大的限制,使中国难以获得相关的电子、电信、信息安全、半导体和其他技术。

二是以国家安全为由对涉嫌知识产权争端企业的高管进行起诉并限制相关企业发展。2018年10月29日,BIS决定将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纳入实体名单,认为该公司涉及违反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给美国带来了严重风险。同时,美国司法部以“经济间谍罪”对福建晋华、中国台湾联华电子两家公司及其三名高管提起诉讼,指控两家公司涉嫌窃取美国存储芯片公司镁光科技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对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该案体现了美国司法部与商务部协调执法,同时对相关涉事高管以“经济间谍罪”进行起诉,并将相关企业列入实体名单进行限制。

三是以外交政策利益为由,以新疆人权问题为噱头,将相关政府与企业实体纳入实体名单。2020年6月5日,美国《联邦纪事》认定中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嫌侵犯人权,并认定云从科技、烽火科技集团等7家商业实体为中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高技术监控提供了支持。人工智能计算机视觉的“四小龙”,旷视科技、商汤科技、依图科技、云从科技都被列入名单。

四是在5G领域以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为由,对重点高技术企业进行限制。2020年8月17日,BIS再次收紧对华为的出口管制,阻止华为及其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关联机构取得利用美国技术生产或开发的产品。BIS将华为在中国、英国、法国、德国等21个国家或地区的38个关联企业列入实体清单。其理由是,华为及其关联机构试图获取由美国技术开发或生产的先进半导体以服务于国家政治目的,华为正通过第三方实体,以破坏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方式利用美国技术。

五是因无法审查最终用户核实程序来验证相关最终用户的“真实性”,从而纳入未经证实实体名单。2019年4月10日,BIS将37个中国内地实体与6个中国香港实体列入“未经验证实体名单”。其理由是,美国政府无法通过最终用户核实程序来验证相关最终用户的“真实性”,包括相关实体应用美国产品或技术的“最终用途及最终用户”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出口管制如何发挥作用

企业进入实体清单后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可从美国出口管制如何发挥作用进行分析。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管理法》制定了《出口管理条例》。为明确具体的相关出口管制物品及实施细则,美国商务部进而制定了《商业管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CCL)、《商业国家列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CCC)。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就是限制或禁止任何公司、任何人与“特定国家”或该“特定国家”的公司(下称“特定国家”)进行与 “管制物品”相关的“交易”。

一是基于物项的管制。受EAR管制的物项包括任何有商业用途的产品、软件、技术。其中,“技术”即在产品或材料的设计、生产、制造、利用或改造中,可以使用或适于使用的任何种类的资料或数据。数据可以采取有形模型、原型、蓝图或操作手册;或者无形的技术服务。所有软件都是技术数据。“技术出口”的管制,包括实际从美国运出或传送的技术数据,只要离开美国边境就被当做出口;在美国境内发布的任何技术数据,有意将该等数据从美国运送或传送至外国;在外国发布的任何源自美国的技术数据。物项出口的具体情形还包括:外国公民对源自美国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参观;在美国或国外进行口头交流的资料;在美国获得的个人知识或技术经验在国外应用等等。EAR管制的关键抓手就是CCL。这是一个根据技术参数把产品、软件和技术进行分类的清单。产品、软件、技术通过CCL来分类,为美国对相关出口与转出口管制提供了指南。通过查询CCL出口管制分类编号(ECCN),是企业决定出口物项是否受EAR管辖并申请许可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二是对最终用户的管制。最终用户是指接受并最终使用出口或转出口物项的进口商明确指定的买方或收货人。最终用户的行为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或者对外政策利益,从而被美纳入实体清单。向此类实体出口管制物项,将很难获得许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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