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一带一路”项目投资风险源头管控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0期

为保障“一带一路”投资的可持续性,除要关注国别风险和行业风险,在具体项目的投融资结构搭建中,还应充分考虑项目各主体关系间所蕴藏的风险,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和法律工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从源头上把控项目的投资风险。本文将从新冠肺炎疫情下“一带一路”投资风险近况切入,以海外投资项目融资结构搭建的视角,评析复合型投资项目的风险点,进而提出“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建议。  

“一带一路”投资风险近况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快速蔓延,2020年第二季度,IMF预测全球2020年经济增长率为-4.9%,世界银行将全球贸易规模总体下调13%,各国面临着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根据穆迪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陆续发布的“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的主权评级,仅有23个国家被评为投资级,占比35.9%;43个国家被展望为负面,占比68.8%;偿债率超过20%的国家/地区有16个,单一国别债务压力加大,给东道国获得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在具体项目开发和执行层面,“一带一路”建设主要面临以下五方面的风险。        

一是中企市场开拓难度增加。鉴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的恶化,有较强资金需求的国家财政趋紧,不断延迟或取消大项目的上马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支持政策也在减弱。东道国政府/业主对项目发标、评标更加慎重,金融机构放款也更加审慎,资本流动性进一步降低。综合上述情况,中企在传统海外市场获取新项目、签约成功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根据中国信保2020年2月对338家涉外企业的调查,56%的被调查企业反映,前期谈判项目的进度因受疫情影响而放缓,项目签约的不确定性增加。

二是项目执行不确定性加大。在电力、基础设施、制造业、矿业等典型行业,海外投资项目受到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劳工人员签证、入境限制、项目设备和原材料进口、清关延迟。这导致工期延迟情况比较普遍。根据上述中国信保的调查,82%的被调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项目建设/交付进展存在不同程度延误,其中,延误1—3个月的项目占比69%,延误3—6个月的项目占比16%;此外,有52%的被调查企业希望与业主协商变更合同条款,14%的被调查企业希望与金融机构商讨延展还款期,以减少在建项目所受的影响。目前,部分项目尚无法就延期达成一致。

三是政治风险大幅上升。在疫情和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下,部分国家借题发挥,采取隐形手段对中企“一带一路”投资项目进行干预或征收,政府违约、间接征收等政治风险上升。在WHO宣布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后,部分国家在疫情持续期间规定,如果东道国政府禁止或限制项目所需的中国人员/货物入境,并将限制措施控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管理行为。这使得投资企业可能面临难以被认定为征收的政治风险。

四是商业风险普遍存在。受宏观经济下滑和疫情影响,外国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买家破产、项目延迟/终止的情况增加,企业订单被取消、拒绝收货的商业风险也有所上升。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中企投资下游产业链的持续性。     

复合型投资模式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复合型投资模式。一是投资+F+EPC模式(其中的F是指融资)。该模式是指,中企投资或参股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此模式包括三种情况:(1)承包商通过投小比例股,帮助业主解决项目公司资本金;(2)承包商投入一定比例股份,参与项目管理,以更好地满足融资方案设计要求;(3)企业通过投资进行产能转移,并通过内保外贷等模式撬动资金来源。如在某国投资光伏、钢铁等生产企业,一方面避免当地反倾销壁垒,另一方面降低融资和生产综合成本,平稳规避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二是BT/BOT+F+EPC模式。其中:BT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交),是指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完工后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再按协议由政府赎回;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交)。该类模式下的项目主要由中方发起人统筹整体项目,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绿地投资及各类 BT/BOT 及其衍生形式承揽项目。此模式多适用于投资金额大且期限长的电力、收费公路、铁路、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在此类项目投资融资结构中,政府为项目控制主体,负责项目的立项、特许权授予;项目企业为执行主体,负责筹资、建设、运营及还本付息;发起企业为风险承担主体,投入股本金启动项目,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期资金,多需要银行参与提供。下文以案例形式详细解析BOT+F+EPC模式。

2014年,南亚某国拟建设该国最大的煤矿,并在该煤矿附近建设坑口电站。中国某工程承包企业A与南亚某国企业以及东道国另外两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了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拟投资12亿美元建设东道国2X300MW坑口煤电项目,其中股本金15%,其余85%建设资金通过融资方式解决。中企A既是项目持股股东,也是电站EPC承建方,负责电站的整体设计采购和施工。EPC合同金额超过7亿美元,工作范围包括设计、设备供货、土建安装和调试。项目中资比例约为80%,建设期约为42个月,预付款比例为EPC合同金额的15%。项目的投融资结构如附图所示。

IMG_20201020_154236.jpg

该项目是当前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一带一路&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