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银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合规要点分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0期

目前,银行办理跨境电商业务主要采用两种业务模式。一是作为第三方支付机的合作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的集中收付汇以及结售汇业务;二是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政策的精准滴灌,越来越多的银行机构不再局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模式,而是采用第二种业务模式躬身入场,竞逐跨境电商蓝海,积极布局跨境电商出口收结汇业务,助力我国贸易转型升级以及更多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走出去”。

银行与生俱来的公信力、强大的清算支付能力,使“银行系支付机构”成为跨境电商领域异军突起的新生力量。然而发掘业务机遇的同时,银行亦不得不重新定位自身的角色,根据支付机构管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多措并举应对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必须满足的复杂多维的境内外合规要求。

合规要点

落实备案准入要求。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交易电子信息与电子单证的区别。交易电子信息一般指线上交易生成的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而电子单证一般是指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系统自动生成或纸质单证扫描生成的电子单证。银行直连跨境电商平台、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收支的业务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交易单证审核(包括纸质与电子单证),也使其原来作为支付机构合作银行的角色发生了转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的规定,银行主体身份已等同于支付机构。因此,银行需要根据支付机构管理办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支持业务合规开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拥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外汇业务合规管理人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将自身业务范围、客户情况、业务流程、信息采集报送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险控制模型及系统情况等,提交外汇局进行申请和备案。

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审核要求。201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通报了五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规案例,包括提供虚假物流信息、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分拆购/付汇、国际收支申报错误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根据13号文的规定,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银行通过平台系统直联,直接为电商办理跨境资金收付,区别于与支付机构合作模式项下的违规连带责任,而是承担类似支付机构的第一性合规审核责任。因此在直面数以万计的高频、小额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应牢记支付机构违规的前车之鉴,强化跨境收支业务的真实贸易背景核查,并通过建立抽查机制,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避免违规经营。

关注交易信息采集的合规要求。根据13号文的要求,银行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的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然而在实际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或者银行通常无法直接获取境外跨境电商平台的逐笔原始交易数据,因此要满足电子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有效的要求,银行必须与电商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和数据传输。目前,各国/地区之间的数据信息安全法规以及跨境支付业务监管存在差异性,因此跨境业务数据采集、传输及信息安全始终是一个无法僭越的合规难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数据安全和数据资源高度重视,并已形成不同的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数据传输等法律规则。比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美国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均对数据存储、传输和出境提出了各自的要求。银行应协调遵从不同国家和司法辖区之间的境内外法律框架,针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制定个性化数据采集方案。

保证数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