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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信用证欺诈案例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1期

案例回放

国内A银行收到俄罗斯B银行发送的MT710,通知其开证行为乌克兰C银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的被指定银行和保兑行均为B银行。

后该信用证修改,撤销保兑,并将单据寄送地址修改为C银行。经与受益人沟通得知,保兑的撤销为应受益人的要求。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备货装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单据,A银行审核单据无不符点,按照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寄至开证行地址。

A银行在合理时间内收到被指定银行B银行发送的承兑电文,确认收到相符单据,同意到期付款。

信用证到期日前夕,A银行并未收到被指定银行的付款,而是收到一份声称“由于受益人未按日期装货,导致货物滞港”,买方需延迟付款的报文。

A银行重新查询单据并无不符点,且承兑电文中并未提出货物迟装的问题,经与受益人证实,到期不付款为买方(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故A银行发送报文要求其立即付款。此后,A银行和收益人均无法联系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

A银行查询DHL单据签收信息显示:在乌克兰当地单据未落地的情况下,有人自称收件人,直接在当地DHL派送中心签收了单据。

经DHL核实,签收人并非银行地址,而是另一家公司名称。此时,A银行发现单据被冒领,要求当地DHL立即报警。受益人向船公司调查货物状况,发现货物已被提走。

乌克兰开证行回复电文证实:并未收到此份单据,且该银行并无签收单据的员工。A银行继续发送报文要求开证行付款,开证行“千呼万唤”后,终于回复报文,称其:从未开立此份信用证。此刻,A银行发现该份信用证为B银行一手炮制。

与此同时,更多信息得以披露:买方是由别的客户向受益人介绍的;保兑的撤销是应受益人的主动要求,原因是出口信保不对保兑行承保;DHL单号由受益人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从而导致单据被冒领;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一直保持较好的联系,在开证前曾预付10%的货款,获得受益人信任。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发现,受益人已经陷入由被指定银行和开证申请人精心炮制的骗局之中。在此案例中,他们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让受益人相信他们:一是预付一部分货款来体现诚意;二是利用另外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获取客户的信任;三是在受益人要求撤销保兑时立即对信用证做了修改;四是在拿到单据后尽快做出承兑,以麻痹受益人。

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A银行先后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与B银行保持电报联系,并委托A银行海外分行协助,多次上门进行催款。几次接触买方后发现,R公司毫无诚意,是一家无赖公司,因此建议受益人启动法律程序,追讨货款。二是将上述案例向ICC中国法律事务部进行投诉,其答复称可以尝试帮忙进行催款。三是向我国驻俄使馆求助,通过其力量向买方施加压力。四是与DHL快递公司进行交涉,要求DHL快递公司予以报警处理,但当地警方称找不到快件签收人,因而无法正式立案。五是协助客户向中信保索赔,但中信保称因收到开证行正式书面文件证明并未开立此份信用证,故理赔程序无法进行。

案例分析

根据各方信息综合判断,该事件是B银行与R公司串通恶意伪造信用证,诈骗客户出口货物的案件。是否有其他第三方人员参与或协助尚不清晰。

A银行在本笔业务中的身份是第二通知行和寄单行。按一般的信用证国际惯例,第二通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是核实所收到的信用证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全面完整地通知信用证;寄单行的义务是根据受益人的委托,按信用证指示寄送单据收取货款。A银行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没有对该信用证加具保兑或做出其他任何超出通知行及寄单行义务的承诺,并不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

从信用证修改和承兑两个业务节点看,有一些不寻常的迹象,而A银行未就此向受益人做出必要提示并留有书面证据,对银行非常不利,因此其难以彻底免责。

另外,当B银行发来承兑电文时,有两个情况:(1)单据是寄给乌克兰开证行C银行的,B银行承兑电文的措辞是其作为被指定银行已收到单据并承诺付款;(2)承兑电文是以MT999非加押格式电文发送的。由于B银行的电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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