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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远期信用证辨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2期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受益人希望即期取得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尽量在远期付款。这催生了假远期信用证。

功能与特点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假远期信用证其实质是开证行为进口商以至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由进口商负担利息及费用。方式一,开证行为进口商融资。开证行以自有资金提供融资,远期到期时再向申请人收回该笔融资及相应的利息。方式二,其他银行(如指定行或偿付行或代付行等)融资。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由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支付,申请人负担利息及费用。后者提供了选择低成本银行资金的灵活性。

对申请人来说,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将信用证开立与付汇融资整合在一起,通过在信用证开立时固化融资方式和价格,将付汇融资嵌入信用证开立环节。这相较信用证开立及到单后进口押汇融资的操作方式,可给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其次,通常来说,买方远期信用证相较即、远期信用证下的自营、代付或风参等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较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

总之,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从功能上还可实现三方共赢: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款项;对进口商来讲,可先提货然后到期才付款给银行,利用银行提供资金的便利减少了周转不足;对开证行或融资银行来讲,获得了中间业务收入。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比,有以下不同:一是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则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二是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下受益人收汇期限提前。对信用证的执行、得到开证行偿付的时间以及信用证项下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均和即期信用证完全一样。三是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条款除具有远期信用证特征外,还增加了“议付行即期付款,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及承兑费用”条款。四是利息承担方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下,远期汇票的贴现利息及承兑手续费由申请人承担,而远期信用证受益人如果想即期取得货款,贴现利息及费用需要自行承担。

假远期信用证面面观

ICC商会的官方意见R299指出,假远期信用证的判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二是信用证明确指出开证行或指定行即期付款,申请人承担贴现利息。实务中,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对假远期条款的设定各不相同,如何识别出假远期条款以确保受益人即期回款权利,是业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从假远期信用证的主要特征入手来加以具体说明。

典型的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通常会采用下述或类似条款: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开证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申请人承担。归纳起来有两个特征:一是受益人得到即期付款,二是远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虽然假远期具有远期信用证的表面特征——信用证在42C 付款期限(drafts at)会显示远期(at XX days after......)而非即期(at sight)付款,但对受益人和被指定银行来说,典型的假远期信用证与即期信用证无异。一旦被指定银行凭相符单据即期向受益人支付汇票金额并据此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则需凭远期汇票即期向被指定银行付款。

非典型假远期信用证

一是受益人承担费用的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虽然又“远期汇票即期议付,利息由申请人承担”类条款,但同时会规定“付款费用按照汇票金额0.125%计算,最低GBP60.00,最高GBP 200.00,由受益人承担”,要求受益人承担贴现等费用。其实质是受益人需承担开证行向申请人融资的部分费用,有偿得到即期付款。

二是提前付款的假远期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包含“装船日后120天付款,但装船后40天至到期日免息”类条款,即开证行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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