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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出口托收业务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2期

出口托收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出口方银行作为托收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寄送单据至代收行。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国际经济形势更趋复杂严峻,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尽管跟单托收业务基于商业信用,但托收行如操作不当,往往会陷入商业纠纷。本文将通过对两则案例的分析,就如何防范出口托收业务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回顾

案例1:出口企业A向意大利出口一批纺织品,于2019年12月在O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办理出口托收交单业务,付款条件为D/P即期,提交的单据包括商业发票、1/3正本提单。

托收行按照企业A的托收指示,于收单当日,通过DHL国际快递寄送全套单据至代收行I。

2020年3月2日,企业A通过查询船公司网站,发现国外买家已提货,但其并未收到货款。企业A向托收行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托收行立即向代收行发报查询单据状态,并催收货款。

3月3日,托收行向代收行I发送电报的同时,收到代收行报文。报文声称,国外买家拒绝付款,如未接到托收行进一步指示将退单。

3月4日,企业A要求托收行回报代收行:据船公司称所有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货,除三分之一的正本提单寄送代收行外,另外两份正本提单仍在出口企业手中。请代收行确认唯一的正本提单是否还在代收行档案中。

随后代收行回复报文,确认其档案中是正本提单,全套单据将通过国际快递退回托收行。

3月16日,托收行收到退单。由公证处、托收行及企业A共同拆单、验单,并录像完成证据保全公证过程。通过将退单中的所谓“正本提单”与企业A手中留存的两份正本提单进行比对发现,代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复印件,而非提单正本。托收行为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与代收行进行了多次措辞严厉的函电交涉,至今未果。

案例2:2020年2月19日,出口企业B在C银行(以下称“托收行”)办理出口托收业务,出口货物为棉质浴巾,目的港希腊,付款条件为D/P即期,提交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

2月28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电报,称由于内部政策原因,无法受理非其银行客户的业务,单据将退回,并告知退单的快递单号。

3月9日,托收行收到退单。托收行拆单后,经货代证实,退回单据中的提单为彩色复印件,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企业B与船公司确认得知,该笔业务对应货物已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提货。托收行立即发报至代收行,要求对方立即付款或退回全套正本单据。

代收行回复,称其退回单据即为当初收到的全套单据。与此同时,托收行联系国际快递公司协助调查寄单环节。国际快递公司反馈称,快邮单目的地址为一家仓库,距离代收行100米。

企业B得知货物被提走后,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买方,要求买方付款。但买方声称其没有提货,因而拒绝付款。截至目前,无法判断单据在哪一环节被替换。

案例启示

以上两则案例中,出口企业发运货物并委托银行寄送单据后,均遭到货物被提走而未收回货款的严重损失。这表明,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出口托收作为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和托收行都可能因交易欺诈、无单放货等极端情况而陷入商业纠纷。与信用证不同,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并无第一性付款责任,出口客户能否顺利收款,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但依照《跟单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相关规定,银行即便不承担付款责任,也必须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办理业务。因此,作为托收行,如何准确恰当地行事尤为重要。一方面,要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而陷入商业纠纷;另一方面,本着对客户负责任的态度,还要切实维护好出口客户利益。现就银行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银行作为处理单据的专业机构,应给予客户专业指导,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对于新客户、新订单,应建议客户慎重选择托收结算方式。如遇客户坚持使用托收方式对新订单进行结算,应建议客户提高预付款比例,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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