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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经验借鉴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韩国于1996年10月正式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为该组织第29个成员国。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在国际组织的帮助下开始逐步推行资本项目自由化政策。2000年以后,韩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根据OECD的FDI限制指数(FDI Regulatory Restrictiveness Index,主要用于衡量一个国家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程度,由外国股权限制、歧视性筛选或批准机制、对主要外国人员的限制、业务限制四个部分构成。指数值介于0—1之间,数值越高表示限制程度越高、开放程度越低。指数覆盖的是各经济体22个部门对外资的法定限制)排名,韩国1999年居于末位,而到2019年则在37个成员国中上升到第31位。本文观察并梳理了韩国新世纪以来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措施的变化情况,旨在为新兴市场国家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中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新世纪以来韩国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逐步放宽

韩国加入OECD后,按照《OECD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的要求,逐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但也保留了必要的管理措施。其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逐步减少实施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项目

根据韩国在《OECD跨境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框架下的负面清单,韩国在2003年、2011年和2019年对跨境资本流动保留的管理措施项目数量分别为33项、7项和15项(数据来自对韩国资本流动管理措施的梳理,也参考了IMF《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呈逐步减少趋势。特别是2011年的负面清单,比2003年有大幅缩减。缩减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特别是在货币市场以及票据和非证券化的债权市场,大幅取消管制。2003年的负面清单显示,韩国政府对居民在境外货币市场发行的货币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货币市场发行的货币工具,非居民在本国货币市场上的外币信贷,以及居民在境外货币市场购买货币工具四个项目,都有管理限制。但到2011年,仅对居民在境外货币市场购买货币工具一项保留限制。在票据和非证券化债权市场上,在2011年的负面清单中取消了全部管理限制。2019年,负面清单中跨境资本流动管理项目数量略有增加,主要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但实质并未收紧跨境资本流动管理。

对跨境资本流出方面的管理逐步放宽

从2019年的负面清单看,韩国监管当局在不动产投资、证券市场、货币市场、集合投资、存款业务和外汇业务等领域,都保留了对居民境外业务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韩国侧重流出端的跨境资本管理,但在管理方式上呈现出逐步放宽的趋势。

一是对外投资额度扩大。2003年以前,韩国监管当局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资“不得使其外币资产超过其总资产的10%”。从2006年开始,该比例上限从10%上调至30%,体现出管理上一定程度的放宽。二是逐步取消居民对外投资额度限制。韩国曾规定,个人和企业对外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上一财年收入的30%或100万美元。2006年3月,韩国废除了投资额度限制,并且在2007年开始逐步简化了居民境外投资的报告程序。三是不断放宽直至取消了海外收益汇回限制。韩国最早规定,除根据外汇交易的规定可在境外持有并用于海外交易的,资本交易中超过10万美元的收益部分,须在6个月内汇回;2006年3月,调整为资本交易中超过50万美元的收益须在一年半内汇回;2015年12月,又调整为资本交易中超过50万美元的收益须在三年内汇回;至2017年7月,取消了收益汇回的规定。四是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安置费用限额。根据韩国2001年前的相关规定,户主的移民安置费用最高限额为40万美元,家庭成员的最高限额为每人20万美元。获得国籍后,移民可以转移剩余的家庭财产。2001年1月1日起,韩国取消了移民安置费用的上限限制。

管理手段逐步由行政管制转为宏观审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汇兑限制年报显示,2000年前,韩国还保留了一些行政管制手段,最为典型的就是行政审批。比如,韩国要求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需要监管当局审批。此后取消了大部分审批要求,只有发行短期(一年期以下)以韩元计价的证券才需要监管当局审批。金融信贷业务也存在行政审批:非居民向居民的金融信贷,需要获得韩国金融经济部(MOFE)批准;居民向非居民的本币信贷如果超过10亿韩元需要央行批准。2006年,对金融信贷的管理手段从行政审批转变为大额通知,非居民向居民的信贷超过3000万美元,需通知韩国监管当局;居民向非居民的本币信贷也从韩国央行批准转变为通知韩国央行,且金额上限提高到100亿韩元,2007年再次提升至300亿韩元。

2011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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