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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家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管理特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目标之一。需要我们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是当前唯一有关促进跨境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多边法律文件。根据该通则,成员国需承诺跨境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兑换市场化,但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某些项目保留限制措施。本文梳理了典型的发达OECD国家和新兴OECD国家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管理特点,旨在通过分析对比,总结开放经验,为我国对标高水平开放提供参考借鉴。

发达OECD国家对跨境投融资限制较少,资产国际化程度高

根据OECD《资本流动自由化通则》,典型的发达OECD国家一般仅保留部分直接投资限制,对跨境投融资限制较少,资产国际化程度较高。

从对内投资看,限制主要集中在直接投资领域,对证券投资几乎没有限制。发达国家主要出于国家产业安全保护的考虑,对非居民直接投资保留部分限制,主要领域包括资源、能源和军事等。例如,日本重点限制非居民对本国农林渔、矿业开采和原油等行业的投资;美国主要限制外资投资原子能、核电等行业,并限制其制裁国家对美国的投资;英国主要限制对广播等行业的直接投资;德国则主要限制广播、武器制造等行业的非居民投资。而对于非居民在发达国家购买证券,这些国家一般不设限制,非居民可以通过与居民相同的注册制规则在当地发行证券。其中的唯一限制是针对可能形成特定控股条件的投资,例如在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资本市场对证券交易均明确规定,当投资规模可能形成控股条件时将加以约束。

从居民对外投资看,限制动机主要涉及所在国家的重要核心领域,主要限制措施均出于政治制裁或核心利益保护等原因;而对一般性跨境投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普遍较少。例如,美国限制本国居民对制裁国(如古巴、利比亚、苏丹等)进行直接投资,而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限制主要集中在渔业。对居民对外证券投资的限制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机构投资者(比如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机构),对一般性企业和个人不设限。

新兴OECD国家资本项下保留部分限制,对跨境投融资进行审慎管理

新兴OECD国家不仅对直接投资保留了限制,在开放资本项目的进程中对金融市场跨境投融资也保留了部分审批和额度限制,但仍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

(1)直接投资方面。新兴OECD国家一般会根据本国产业保护等需要,实施额度限制或资格审查。从非居民直接投资看,与发达经济体相同,新兴OECD国家主要限制外资对本国核心产业的投资。例如,韩国限制外资对种植畜牧、核能电能行业的直接投资;智利在渔业、无线电广播等行业保留投资限制;土耳其限制外资对广播电视、会计审计和教育等行业的投资。从居民对外直接投资看,新兴OECD国家保留的限制普遍较少。例如,以色列仅保留居民海外投资须符合有关金融资产和直接投资余额的申报和一定上限要求;韩国则保留对外投资的审核流程,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需要通过一定的适当性审核,获批后即可对外投资,其他居民的对外投资则需要通过指定外汇银行进行。

(2)证券投资方面。新兴OECD国家对于跨境证券投资保留的限制较少。开放程度较高的新兴OECD国家,总体上对外资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不设限制,一般只需满足境内直接投资相关持股比例的要求,以限制可能形成控股条件的购买行为。与发达国家类似,新兴OECD国家对居民境外证券投资的限制,主要针对特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主体。例如,智利限制保险公司、养老金和住房基金的对外投资,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外币资产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0%;韩国要求保险公司持有外币证券的额度上限与智利相同。此外,一些新兴OECD国家还保留了跨境投资证券需通过特定投资账户的管理要求。例如,韩国允许本国居民购买海外股票,但需通过专门用于投资的账户购买,并且需要向韩国央行或外汇银行汇报。

(3)证券发行方面。新兴OECD国家普遍保留了较为严格的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的限制,而对居民在境外发行证券的限制则较少。如果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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