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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下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Q: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外籍人员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对其境内居住期限有何要求?

A根据7号文的定义,境内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其中的外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Q:企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想委托北京一公司做境内代理机构,但该公司没有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做为境内代理机构?

A不可以。根据7号文的相关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

Q:三家境内公司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其中的上海公司牵头在上海完成了登记,另两家其他地区的公司是否还需在注册地登记?

A答:根据7号问的有关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境内不同地区的多家企业,可委托其中一家企业作为代理统一办理。因此,由上海公司牵头完成登记后,其他地区的公司无需再做登记。

Q: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回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汇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后,资金结汇成人民币是否受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

A受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

Q:与境内公司有雇佣关系的外籍人士可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吗?

A根据7号文的有关规定,“境内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因此,与境内公司有雇佣关系的外籍人士可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Q:作为基石投资者投资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公司,如需减持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A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下称&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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