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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全面提升国际贸易管理水平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在现有的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本框架。该法的正式出台既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又呼应了当今国际贸易格局下我国在出口管制领域对高水准、综合性法律的需求,反映了国家对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我国企业海外利益加强保护的决心。

立法:新历史时期的里程碑

出口管制是指对物项(包含货物、技术、服务、数据等)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达到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的目的。我国实施出口管制,不仅是为了履行防扩散的国际义务,也是为了在当今国际环境下利用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

一方面,《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充分借鉴了国际规则,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在主要的贸易大国中,美国以1977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为起点,历经40多年,至2018年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打造了完善的管理全球产业链的出口管制体系。该体系以高新技术管制为核心,将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为五组进行精准管理,在国际贸易的规则博弈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欧盟则以多边规则和防扩散战略为主导,以各成员国的多元化出口管制制度为支撑,形成了成熟复杂的管控体系。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其他国家,均已颁布出口管制法。我国则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此前一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确立国家的出口管制体系。

另一方面,《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呼应了当今国际贸易格局下我国在出口管制领域对高水准、综合性法律的需求。我国出口管制制度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自1997年国务院发布《核出口管制条例》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管制出口,包括六个针对不同类别管制物项的行政法规,初步建立了涵盖军品、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军民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体系。虽然我国在2013年就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但相对其他欧美贸易大国,我国贸易管制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特别是出口管制体系相对落后。此外,我国供应链稳定合规和产业安全维护的需求巨大,特别在近年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企业贸易合规亟需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因此,出台一部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统领我国出口管制体系的法律,成为我国出口管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

统筹:建立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在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在现有的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未来广泛、全面地实施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口管制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在管制方式方面,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和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二是设立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出口管制法》统筹了原有管制体系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在新设立的协调机制之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有关部门(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工信部、科技部等)则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能。

三是建立物项清单综合管理机制。在物项清单管理方面,《出口管制法》统筹了原来各自分立的物项清单,实施综合管理。该法明确了出口管制范围,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同时,将与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也纳入管制范围。这与欧美国家的出口管制范围基本相同,实现了“全面管制原则”(Catch All)。对出口管制范围的明确,有利于我国企业进一步了解出口管制内容,避免违规行为。

执法:精细化管理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出口管制法》全面丰富了包括物项清单、国别和地区、实体管控、许可管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各个层面的监管内容,实现了对国际贸易出口、再出口和视同出口的全流程以及各主体的精细化管理,大幅提升了执法水平和处罚的标准。

一是确立了范围全面的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时,也可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进行临时管制。除被纳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被临时管制的物项外,如果属于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或者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物项,也会受到管制。可以看出,《出口管制法》通过常规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清单和全面管制清单三种制度,形成了对应当实施出口管制物项的全面覆盖。

二是完善出口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法》规定了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制度和出口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应当取得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资质,且对于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清单和全面管制清单项下的管制物项,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后才能出口。该法还列明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和利益、国际义务、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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