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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据邮寄风险防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在国际跟单信用证结算流程中,单据的邮寄无疑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实务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单据在邮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轻则导致单据递送延迟,重则导致全套单据丢失。本文从一个单据邮寄中物流停滞的案例入手,从开证行的角度,分析了单据在邮寄中的意外情况可能造成的风险,并提出了为避免相关风险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案例回顾

2020年4月,开证行A行开出一笔金额为USD6,968,921.00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兑付的方式为自由议付,进口货物为铬铁,通知行为B行。

5月9日,A行收到B行发出的报文,称其于4月30日寄出的包裹因 “MISSING ADDRESS DETAILES (缺少地址详细信息)”,目前物流信息显示为“PENDING(待处理)”状态,希望A行回电提供负责该信用证项下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联络方式或自行联络当地物流公司,以加快物流进度,同时提供了包裹的物流单号。A行单证中心当即查看了该笔信用证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条款,其中包含了正确的门牌号、楼层、部门与收件人姓名、电话,证实开证信息无误,并于当日联系申请人所在省份的A行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告知此事,要求其尽快通知负责该笔信用证收单的二级分行处理物流问题,得到回复称,会转告二级分行,处理完成后再告知中心。

5月13日,迟迟未得到回复的中心再次联系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对方称二级分行仍在处理中。

5月14日,考虑到单据物流问题不宜拖延太久,为加快信息的传递沟通,A行单证中心直接与二级分行经办取得联系,要求其立即和物流公司联系,尽快处理此事。当天下班前,二级分行经办告知中心,已联系快递公司完成了地址信息更新,并了解到之前物流停滞,系快递公司内部信息出错。此时,查询物流信息显示“此包裹的递送变更正在处理中”,不久后又显示为“重新安排此递送”。

5月15日,A行再次收到B行报文催促。鉴于物流信息已更新,A行单证中心于下一工作日的5月18日上午回复报文,告知其单据物流已经恢复正常。

5月18日下午单据送达,A行完成单据审核到单操作,并于5月22日付款。

5月25日A行收到B行索要利息的报文,称其已于5月18日议付交单,要求A行支付4天迟延利息共计USD743.91。

5月28日A行回电反驳了B行的要求。

案例分析

交单行索偿利息是否合理

在本案例中,单据由于地址信息不完整,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导致物流中滞,递送延迟。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案例中交单行的迟延利息索偿是否成立。

UCP600第十四条B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界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根据这一条款,单据虽然在递送过程中因故延迟,但是开证行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并不会受到影响。交单行(议付行)选择在开证行收单日进行议付,也并不代表开证行收单后的5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会产生迟延利息。因此,在本案例中,交单行(议付行)向开证行索要4天迟延利息的理由无法得到UCP的支持。最终交单行(议付行)也放弃了索要迟延利息。

但是,UCP的这一条款规定并不意味着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免于支付迟延利息的风险。如果交单行已经充分告知开证行有关物流情况并给予积极配合,而开证行由于处理应对不及时,或其他主观原因导致单据在邮寄过程中滞留时间过长而构成未能谨慎行事,则开证行在法律上可能无法避免向交单行支付迟延利息,以补偿受益人的损失。

单据递送延迟及丢失的风险

除了可能产生迟延利息以外,单据递送延迟或者丢失还可能给开证行以及申请人带来其他潜在的风险。

其中最主要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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