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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概览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3期

俄罗斯的资本项目开放进程较为激进。2006年7月1日,俄罗斯政府正式宣布开放其资本账户,并在此后大力推进金融开放进程。由于资本项目开放不久即遭遇了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加之当时俄罗斯的各项基础设施以及金融市场建设尚不完善,导致国内资本大量外流。俄罗斯随即加强了对部分资本账户的管理;2010年以后,俄罗斯资本账户开放的项目基本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本文主要梳理了当前俄罗斯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框架及政策措施,旨在为我国市场主体在开展对俄涉外经济活动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当前俄罗斯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基本框架

根据《俄罗斯联邦货币调控与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俄罗斯外汇业务监管职能由俄罗斯政府、外汇监管部门和代理监管机构共同行使,对外汇业务实行联合监管机制。

俄罗斯政府负责协调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活动,并保证俄罗斯央行与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部门间的协作。

外汇监管部门包括俄罗斯中央银行及俄罗斯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如海关、税务等)。俄罗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行使监管职能,管理俄罗斯央行的分支机构,制定统一的外汇交易报告形式、程序和内容,以及编制和公布外汇交易统计信息,协调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代理监管机构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和非指定银行。二是证券经纪商、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专业参与者。三是政策性银行(俄罗斯对外经济银行)。代理监管机构由俄罗斯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并与俄罗斯央行共同对境内居民和非居民(非金融类机构)的本外币业务行使监管职能。代理监管机构按照俄罗斯中央银行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部门报送相关的外汇交易信息。

俄罗斯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政策措施

直接投资领域保留部分限制

根据《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以俄罗斯联邦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形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在缴纳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税费后,外国投资者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自由使用收入和利润进行再投资,或用于其他不与俄罗斯联邦立法相抵触的项目,并在俄联邦境内自由转移其收入、利润和与其投资有关的合法外币收入。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撤资时,则应出具外国法人母公司的决定,俄联邦政府将按照确定的程序对撤资实施国家监管。

目前,俄罗斯对直接投资仍然保留部分限制。一是限制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外商投资。在一般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投资导致获取该领域单家机构控制权(超过表决权总数的25%)或将影响经营决策权的并购行为,须经批准。二是俄罗斯央行通过设定外资参与俄罗斯国内银行体系资本总额度的方式来管理外资在俄罗斯银行业的投资。外资银行资本占俄罗斯国内银行资本的比重不得超过50%;如超过这一指标,俄罗斯央行将不再颁发营业执照并禁止非居民资金注资、增资。三是对外资及外资持股的机构投资矿产领域,保留了限制性措施。《关于国防安全及国家安全战略领域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具有地下资源战略重要意义的俄联邦区域进行地质研究、勘探及矿产开采,应取得行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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