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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贸易与投资条款解读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4期

RCEP的签署落地,标志着15个成员国携手铸就了当今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成员结构最多元、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内容兼具高标准与包容性,尤其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达成诸多重要共识:货物贸易领域“零关税”与贸易便利并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水平显著高于此前的“10+1”自贸协定;投资领域以负面清单形式推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电子商务领域达成亚洲区域首个高水平多边电子商务规则。这些内容对降低区域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区域供应链、价值链,构建开放、包容、互惠、共赢的多边经贸规则等,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协定的生效落地,域内企业也将获得多重利好。

货物贸易:“零关税”与贸易便利并重

中国与RCEP相关国家经贸关系密切,货物进出口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约三分之一。海关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与RCEP成员及印度进出口总额1.5万亿美元,占全年进出口总额的33.3%。其中,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东盟(6415亿美元)、日本(3150亿美元)和韩国(2846亿美元)。在货物贸易方面,RCEP将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作为首要任务,致力于建立逐步消除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高质量自由贸易区。

一是达成大规模直接关税减让。协定生效后,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而且是以“将关税立即降至零”和“10年内逐步降至零”为主。例如,在中国从日本进口方面,协议正式生效后,1300余项8位税则号商品进口关税降至零。其中,视频信号录制设备、声音录制设备等降幅较大,由30%的最惠国税率直接降至零;另有5000余项商品进口关税将逐年降低,降税空间最高可达65%,涵盖内燃发动机零件、模塑成型机器、浮法玻璃板、油压传动机等进口需求较大的产品。在中国对日本出口方面,皮革制品、玩具、服装等制造业产品的进口关税也将逐年降低,其中皮革作面的手提包关税由基准税率的14%在第16年降至零关税。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关税减让对中国的优势行业构成利好,对弱势行业则是挑战。其中,受益较大的是纺织服装、电子商务、建材、农产品、采掘业等行业;而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机械制品等行业,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挑战。

二是在原产地规则上达成重要共识。此前,亚洲地区签署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众多,且各协定的关税减让待遇和原产地规则各异,造成了一堆相互交织、重叠的贸易安排。以原产地规则为例,东盟-日本FTA、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FTA、东盟-韩国FTA的灵活性较大,自由化程度较高,采用单一或严格规则的关税条目分别只占26.4%、14.8%、11.3%;而相比之下,东盟-中国FTA、东盟-印度FTA中的相关关税条目分别达到89.4%、100%。对此,RCEP基于区域范围制定了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大幅整合了成员国间不同自贸协定间各异的原产地标准安排,推动实现区域累积。根据协定第三章对“原产地规则”的规定,RCEP采用区域累积原则,即“符合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在目前所有15个成员国内,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均可进行累积。与此同时,RCEP还进一步探索了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标志着原产地证书由官方授权签证机构发放向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的重大转变。上述RCEP原产地规则,降低了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等用汇成本,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协定的优惠税率。特别是,更为简便的原产地累积制度有助于多次往返的半成品和零部件贸易,也就是复杂的价值链参与,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加灵活地进行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和优化管理。据安联集团裕利安怡公司的研报分析,RCE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出口每年有望增加约900亿美元,相当于2019年相关国家商品贸易额的4%以及全球商品贸易额的0.5%。

三是通过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降低非关税壁垒。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协定第四、五、六章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协定不仅加强了海关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要求,而且从抵达前处理、预裁定、货物放行、后续稽查等环节,全方位简化了通关手续、提高了通关效率,并在信息技术应用、海关合作等方面,引导成员国支持跨境贸易。例如,对于易腐货物、快运货物等,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货物抵达并提交放行所需信息后6小时内放行,有利于快递等新型跨境物流发展,也将推动区域内跨境电商业务量的增长,跨境电商企业有望迎来利好。再如,协定要求缔约方尽可能使用可以加速货物放行的海关程序的信息技术,包括在货物运抵前提交数据、应用电子或自动化系统等。这有助于推动电子化、无纸化通关,既可降低外贸企业报关成本,也将不断压缩通关时间。整体而言,RCEP贸易便利化水平超过了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另外,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协定督促缔约方加强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包括鼓励各缔约方的标准化机构之间交换标准信息、共同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保证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程序等。这些措施都致力于降低非关税壁垒,解决跨境企业普遍诟病的标准不一、规则交错等边境后壁垒问题,有望显著降低区域内贸易的制度性成本,提升贸易创造效应。

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此前“10+1”自贸协定

RCEP服务贸易整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的“10+1”自贸协定。其中,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新西兰、柬埔寨、老挝、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但将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随着RCEP的签署,中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数量达到了19个、自贸伙伴数量增加至26个。而此次中国的服务贸易开放承诺,也超过了之前所有的自贸协定。

从服务部门数量看,根据商务部国际司对RCEP的解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约有100个部门列入开放,此次又新增了22个部门,包括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同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 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对于中国较为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其他成员国也做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协定第八章明确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开放规则,并推动成员国承诺提高国内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以利于帮助企业减少因政策不透明或不确定带来的损失,稳定政策预期,改善营商环境。此外,协定还纳入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对相关领域做出了更全面的承诺,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其一,在金融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一首次引入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可能随之激增,对金融服务创新构成利好,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也将享受更多便利。在放宽金融服务的同时,协定对金融服务管理的透明度也做出高水平承诺,例如,监管机关对金融服务申请做出行政决定的时间限定在180天内,并应及时告知结果。这有利于避免出现监管机关久拖不决的情形。协定也为成员国留出了充足的监管空间和监管灵活性,以防范可能的监管风险,维护东道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例如,“审慎措施”赋予成员国为保护金融服务相关方或维护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例外”则赋予了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遵守其法律法规。这些措施兼顾扩大开放与风险防范,对助推国内金融企业“走出去”和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均有促进作用。

其二,在电信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二致力于协调区域内电信产业规则,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和升级。在接入和使用、号码携带、互联互通、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国际移动漫游等规则方面,协定突出强调了非歧视原则,尽可能降低相关障碍,旨在营造更加透明的制度环境。这有利于改善国内电信领域服务水平,从外部环境推动提速降费,促进贸易增长并提高消费者福利。在“监管方法”上,协定倾向于支持依靠市场力量的作用,尤其是对存在有效竞争的领域,可能无需进行监管。

其三,在专业服务领域,协定第八章附件三聚焦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问题的安排,推动缔约方通过开展对话交流、谈判、磋商,以及制定共同可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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