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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下的原产地规则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4期

作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成果,RCEP协定的签署对稳定和优化区域内的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以及技术链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是RCEP协定的核心目标之一,而缔约方通过基于RCEP原产地规则达成的关税免除和关税减让,则是实现该目标的核心措施。在RCEP生效后带来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超过90%的利好面前,相关贸易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前瞻性地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以及资金链布局,以达到节约关税,享受贸易便利措施的目的。

总体框架:对过往原产地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原产地判别规则的主旨未变

对于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在京都年会通过的《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京都公约》)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在乌拉圭谈判回合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中,从国际协定的角度进行了框架式的约定。这些框架式约定为此后各国间签署的双边/多边自贸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下称FTA)中的原产地规则的设定,提供了参考,为贸易主体消除非关税壁垒、确立优惠税率适用标准,提供了指导性文本。

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一样,RCEP协定文本在《原产地规则》一章对“原产货物”所做的定义,也遵从了前述原产地规则框架式约定的主旨。其主要内容包括:“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Goods Wholly Obtained,下称“WO”)或者“在一缔约方完全生产”(Goods Wholly Produced,下称“WP”),“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Produced in a Party exclusively 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 from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e-Specific Rules,下称“PSR”)等。而对于非WO/WP货物,RCEP在《原产地规则》该章附件一中,也重申了实质性改变规则,重点是以下两个规则——CTC(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税则归类改变)规则和RVC(Regional Value Content,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其中,RCEP将RVC标准设置为40%,即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即可被视为该国原产。总体来说,RCEP的原产地规则框架与国际原产地规则协议以及其他FTA协定的核心主旨一脉相承,并无实质性改变(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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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的区域化大一统

虽然在目前多个国家、地区、经济体之间所签署的双边、多边协定中,所约定的原产地规则基本上是以《京都公约》等为指导蓝本,但在不同版本的FTA约定中,原产地规则各有侧重,并不统一。这就要求各缔约国在签发不同原产地证明文件时,需要根据各自的FTA规则进行审查。这既对原产地证书的制发机关提出了相对严苛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产地认定的工作效率,降低了贸易的便利化程度。而RCEP使得15个成员国达成了统一的原产地执行标准,随着未来协定税率的落地生效,相较于其他已经签署的双边/多边FTA,RCEP协定税率的优势将逐步凸显。由此可以预见,RCEP的原产地规则将成为亚太地区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并将影响未来其他多边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

细项规则:原产地判别规则的优化升级

原产地判别规则更加灵活

对于部分非WO/WP的商品,RCEP原产地判别规则主要为CTC规则和RVC40规则。其中,CTC规则主要以货物的HS编码改变作为判别标准,RVC规则主要以货物在本国价值成分所占比例作为判别标准。其中对RVC规则,RCEP的原产地规则明确了“区域价值成分40”(RVC40)规则的计算公式。其中,除了采用与其他FTA类似的公式:RVC=(FOB-VNM)/FOB×100(式中FOB为离岸价,VNM为用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还扩充了直接/累加公式: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式中VOM是指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部件或产品的价值)。前者类似于区域成分价值的倒扣计算法,后者类似于成本加成法,两种算法殊途同归,但却更具适用性,可以适用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增值方式;同时也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权,使企业能运用更加便捷、合理的公式对RVC标准进行准确计算。

此外,RCEP的另一大亮点是在附件PSR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将全税则产品都进行了标注,以方便查找引用;同时,根据RCEP中PSR清单的所列内容,只要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从而大幅提升了原产地规则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引入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

所谓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若干个国家(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并将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该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所产生的价值成分,视为最终生产国经济价值成分而进行累积。RCEP约定,符合“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并且考虑将“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这表明,RCEP的累积规则注重“区域累积”,即产品的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十五个成员国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成员国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累加计算。

由RCEP对原产地规则的描述可知,累积规则的实质是产业链下游的产品可以“同化”来自上游的原材料,并将其转化为自身成品的成分,从而使成品属于本国原产。当某一个成员方使用来自多个RCEP成员方的、符合RCEP定义的原产货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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