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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UCP600的咨询案例看争议焦点的研判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24期

在信用证的发展历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不符点的争议从未消失。为了更好地理解ICC银行委员会对不符点争议的解决思路,本文基于ICC历年的咨询案例,探索ICC委员会咨询的分析逻辑,归类探讨了争议集中的焦点问题,旨在找出每个咨询案例中争议的根源,最后总结提炼对争议性问题的判断标准,为日常业务提供导向性参考。

通过梳理ICC历年的案例,本文归纳出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单据的额外信息引发的争议、对贸易实务或专业术语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信用证条款障碍引发的争议。下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焦点问题一:单据的额外信息引发的争议

单据上显示的额外信息是否导致单据不符,这一争议在ICC咨询案例中占据了大部分篇幅。所谓额外信息,是指根据UCP、ISBP745以及信用证的规定,不要求在单据中显示的数据和信息。对于额外信息,需根据其在单据中的作用、其他信息是否完整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对单据功能的影响。借鉴ICC近年来的意见,可以归纳出三个原则。

不影响词句性质的不构成矛盾

典型案例:TA818、TA811、TA708、TA756。

何为不影响词句性质?主要是指同义词更换和信息详略不同两种情况,均不构成不符。典型案例中的前三个即为此类:(1)在TA818中,受益人发票抬头处写了申请人的名称,然而其栏位命名为CUSTOME(原文有拼写错误)而非APPLICANT,开证行提不符点:发票未以申请人为抬头。(2)在TA811REV中,发票和装箱单上的PO NO.分别显示为SOL140430-01和SOL140。由于信用证没有定义“PO NO.”,这两个号可以解释为总分号关系等多种含义,加之其不影响单据功能,无需判为不符。(3)在TA708REV中,其他单据没有如提单那样显示封箱号前缀MSC,ICC认为单据相符。因为MSC只是承运人缩写,仅作为封箱号的补充而存在,其他单据是否显示该前缀不影响货物的识别。由此可知,信用证和惯例中没有定义的信息在单据中显示的详略并不能构成矛盾。

与此相对的是TA756的意见。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中加上了SECOND HAND,影响了货物性质,构成不符。

不影响单据功能的不构成矛盾

典型案例:TA809REV、TA810REV。

额外信息是否影响单据功能,视单据的性质而定。在TA810REV中,装船通知将发票价值USD54000误写为USD5400。虽然信用证未规定装船通知显示发票价值,但ICC考虑到装船通知的作用在于告知申请人装船货物信息,如果损失,所以此额外信息的错误影响了单据功能,构成不符。

而TA809REV则属于相反的例子。CMR把发票号104写成1074,ICC却不认为构成不符。CMR作为公路运输单据,是货物托运单、承运人收货证明和承运合同证明。发票号只是证明该CMR与发票的联系。由于CMR显示的货描等信息已足以建立CMR与其他单据的联系,故发票号的不一致应视为拼写错误,不构成不符。

上述两案例表明,额外信息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与其是否影响单据功能有关。若不影响单据功能,从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本质出发,应不视为不符。

不需审核的额外信息不构成不符

典型案例:TA836。

在TA836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以英文出具;而在提交的租船提单中,签字栏除显示有船长的名字、“as master”以及手签外,还加盖了一个俄语印章。开证行认为该印章使审单人员无法辨别提单的真正签发人,构成不符。但ICC的意见认为,船长名字、身份和手签已构成符合UCP600要求的租船提单签署,提单功能已得到满足;而根据ISBP745的规定,开证行也无需审核信用证规定语言以外的单据信息。据此,开证行无需审核俄语印章上的文字这一额外信息。

综合上述三原则,开证行对单证中国际惯例和信用证规定以外的信息,应该根据额外信息对词句性质的影响、对单据功能的影响,以及是否在审核范围以内把握尺度,灵活判断其是否构成不符。

焦点问题二: 对贸易实务或专业术语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也在不断发展进步,并产生了各种新生事物;同时各国的贸易政策也存在差异,导致单据中可能涉及UCP未规定的贸易术语。这类争议的解决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对UCP600未做规定的内容,根据UCP600第14条单据功能是否满足来判断

在案例653/R652中,N国银行要求一份CCVO(出口到N国的货物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暨发票),同时还额外要求有出口商和出口商国家的机构授权,以及显示N国进口商的名称。争议焦点:CCVO能否被当作是一份商业发票并可被第一受益人替换。

ICC意见指出,CCVO(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是进口国海关要求提供的海关发票,从单据功能的角度考虑,CCVO起到了发票的作用,可以被第一受益人替换。

从上述案例可见,对于UCP未规定的、涉及贸易实务的单据,ICC是从单据功能的角度来判定其是否符合UCP对应条款的。对于一份名称并非发票,但单据内容满足发票功能的单据,其审核可以参照发票条款。

因贸易相关行业发展导致的UCP600无法预计或无法干涉的情况,ICC在原有规定和接受更新后的做法之间倾向于后者

在案例654REV/R637中,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受益人证明及相关快递收据的正本/副本/影印本;开证行提不符点:DHL收据没有显示收件日期和快递公司的小签或签名。ICC的意见认为,如果快递收据上预留了快递公司签署的栏位,则其应被签署,但前提是,被提交的收据是正本而非副本。ICC使用了“预留”这个词语,其潜台词应是:如果快递收据上没有预留快递公司签署的栏位,则可以不必签署。

案例634REV/R659则更凸显出ICC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非常规”单据的宽容。该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受益人提交了一份已装船海运提单,但仅在装船批注上注明了日期,提单本身没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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