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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可为的福费廷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期

福费廷源自于英语“Forfaiting”的直接音译,本意是“放弃权利”。目前由国际商会与国际贸易和福费廷协会(ITFA)联合出版的《ICC Uniform Rules for Forfaiting》(URF 800)对福费廷的定义是,“对应收账款进行无追索权贴现的供应链融资”。其与其他融资产品的本质区别在于“买断”。福费廷融资款在会计处理上可直接确认为出口商的销售收入,不计入银行借款,不增加企业的负债率,因而可优化企业的财务报表,充分满足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对财务指标的高标准要求。

两极分化的2020年福费廷业务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下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对原办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与此同时,电子国内信用证平台、国内证区块链交易平台等基础设施平台相继建设、开发,与巴塞尔协议关于信用证等表外业务资本计量规则形成叠加利好,再加上国内大中小银行不遗余力地宣导推广,使国内信用证这种新型结算方式在国内贸易中被普遍接受且广泛使用。国内证的全面开花,推动国内证项下以福费廷为主的贸易融资出现井喷式增长,一改此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只提供国际福费廷融资服务的局面。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贸易金融行业发展报告(2019—2020)》指出,接受该报告调研的9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中,有7家国内证项下贸易融资同比增长超过30%,其中2家超过100%。从2020年的市场表现看,国内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规模已远超国际福费廷。调研显示,2020年1—9月,11家国有及股份制银行的福费廷业务以国内证项下的福费廷为主,发生额占比高达96.62%;而国际福费廷发生额仅占约3.38%。

潜力巨大的2021年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作为真正的交易型业务品种,将在商业银行内部发挥重要作用,推动银行从传统的“资产持有型”向新型的“资产交易型”转变。商业银行选择全面开展福费廷业务,是在巴塞尔协议约束下走轻资本发展道路的主动选择。对已经实行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计量的商业银行来说,为买方企业开立国内信用证,承担的是未来的或有付款义务,被视为表外产品,信用风险缓释系数为10%。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相对广泛,卖方企业往往也是银行的客户。银行为卖方企业办理的福费廷,由于是自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在卖方福费廷端的经济资本占用为0。因此,汇总来看,多数银行开展的“为买方企业开立国内证+为卖方企业发放福费廷”的“自开自贴”模式,也能实现给买卖方融资的目的。相较银行直接给买方企业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这种“自开自贴”模式是经济资本成本能节省约90%,同步带来的是监管资本充足率指标的优化和自身经济利润的切实增长。多数商业银行内部已连续多年实行经济利润指标考核,分支机构可获取的工资绩效金额与经济利润增量直接挂钩。同时,福费廷可转卖、可交易的特点,也使得该产品成为银行月末调控信贷资产规模的利器。因此从行业监管、资产调控、价值创造和发展激励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自身有天然的冲动去大力推动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的运用。

趋于紧张的资金面将给商业银行发展福费廷业务创造良好的市场机遇。笔者任职的银行分行,预计2021年能获取的新增贷款投放规模仅为2020年的1/3,多家银行都面临储备项目很多但可投放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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