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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证项下缩略语符号的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2期

信用证语言讲求精确、简练,对英语的文学性修饰、语法、承接等要求有所降低,银行业务人员更多关注于单据及条款语句的表意清晰、前后匹配。信用证语言中的符号,尤其是斜线、逗号、括号等,是可在特定语境中表达不同意思、使行文更为简洁的标点符号。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含义也越来越多样化。此类符号的不当使用,可能导致贸易双方及银行间对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从而导致贸易纠纷,阻碍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此,为此类符号制定统一的审核标准或审核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ISBP745相较于ISBP681,其缩略语章节中有关标点符号(下文简称“缩略语符号”)的内容有所增加,由一句增加为两小段,分别阐述了斜线及逗号两种标点符号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应用。信用证审单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对于缩略语符号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国际商会对缩略语符号在信用证审单中应用的重视程度有所加强。而括号,虽然无传统意义上的缩略功能,但在信用证语言中亦有用其代替某些词句、精炼语言的做法,且在使用中也容易出现在上下文表意不清时产生歧义的情况,故也作为缩略语符号的一类,纳入本文的讨论范畴。本文旨在通过关于易引起歧义的缩略语符号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关于此类符号审核及应用的一般性标准,以指导实际业务的处理。

ISBP745中关于缩略语符号规定的对比分析

ISBP745第A2段:a. 斜线(即,斜线符号“/”)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使用了斜线,且上下文含义不明,这将允许使用一种或多种选择。例如,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为“红色/黑色/蓝色”,且未做进一步澄清,这将表示颜色可以仅为红色,或仅为黑色,或仅为蓝色,或是它们的任意组合;b. 如使用逗号来表明信用证中的一系列数据内容,诸如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原产地国,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使用了逗号,且上下文含义不明,这将允许使用一种或多种选择。例如,如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并表明装货港信息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且未做进一步澄清,这将表示装货港可以仅为汉堡,或仅为鹿特丹,或仅为安特卫普,或是它们的任意组合。

ISBP745对于两种缩略语符号的规定具有共同点

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缩略语符号,作为符号本身,可能导致多种理解,比如“/(斜线)”常见的用法有“和/或”、行业专用术语如“FCL/FCL(整箱接货,整箱交货)”等,故不应用来替代词语。

给出了标准定义。虽然缩略语符号不应用来替代词语,但是如果仍被使用,且上下文含义不明,则斜线与逗号的默认含义相同,均为“允许使用一种或多种选择”。需要强调的是,ISBP并非禁止缩略语符号的使用,而是要求使用时上下文必须足以明了其含义。例如:发票显示货物单价为USD5.23/MT,斜线在此表示“每一”之意,含义明确,故可以接受。

对标准定义举例说明。ISBP745对斜线及逗号分别举了一个例子,以表明其“允许使用一种或多种选择”的标准含义。但笔者认为,这两个例子均为信用证条款中的要求,并不足以体现ISBP对于这两种缩略语符号规定的差别。二者不同之处将在下文讲述。

ISBP745对于两种缩略语符号的规定存在差异

标准定义适用场景不同。ISBP745对于逗号的标准定义的规定,限于“信用证中”,即在单据中,该定义不适用;而对于斜线的标准定义则无此限制,即无论在信用证条款或是单据中,当上下文含义不明时,都可按此标准定义加以理解。

标准定义适用内容不同。与适用场景相似,ISBP745对于逗号的标准定义的规定,限于“数据内容”,即逗号用于表示非数据内容时,该定义不适用,而对于斜线的标准定义亦无此限制。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斜线与逗号,同作为缩略语符号,虽然都有多者取其一或任意组合的含义,却在适用场景及适用内容方面存在差异。这将对银行人员的开证及审单造成影响,应加以注意。

括号,是常见的易引起歧义的缩略语符号之一。笔者将ISBP745对斜线和逗号的规定加以延展,得出如下括号普遍适用的规则:括号有解释、补充、提示章节序号、数学用语等用法,用来表明信用证中的内容要求时,可能导致不同的含义,不应用来替代词语。然而,如果仍然使用了逗号,且上下文含义不明,这将允许不显示括号中的内容、或将括号前的词句替换为括号内容、或同时显示括号中及括号前的内容。

缩略语符号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1:斜线引发歧义

信用证允许部分发运,货物描述栏位规定:

EVA ATEVA 1880A   25MTS

EVA ATEVA 1850A   25.5MTS

EVA ATEVA 4030AC   8.0MTS

来单发票及原产地证明均显示货物情况为:EVA ATEVA 1880A/1850A/4030AC 57MTS

发票如此显示是否构成不符?根据ISBP745第C4段,“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或交付的货物、提供的服务或履约行为”。而从来单发票的货物描述中,因为使用了斜线,将按照ISBP745第A2段的标准定义审核,即实际发运的货物可能为三种规格的任意组合,从而无法从单据表面判断实际装运的货物数量,不符合ISBP745第C4段的规定,因而构成不符。

原产地证明如此显示是否构成不符?ISBP745并不要求原产地证明显示实际装运的货物,仅要求其“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虽然原产地证明的货描中使用了斜线,但已足以表明其与所开发票的关联性,故不构成不符。

如果发票显示为:EVA ATEVA 1880A/1850A/4030AC       23.5MTS/25.5MTS/8.0MTS,是否构成不符?发票的货物名称与实际发运的数量均使用斜线连接,看似一一对应,但按照ISBP745斜线的标准含义,理解上可能产生任一一种或多种货物对应一个数量,或任意一种货物对应多个数量的歧义。若作为受益人,为避免此种情况,制作单据时建议分项表述实际发运的货物,而非用斜线连接的方式表示多种货物与数量的对应关系;若作为开证行,考虑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为推动贸易顺利进行,对于此种歧义,则应慎提不符。

案例2:斜线引发歧义

在国际商会意见R700中,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为犊牛皮,并对每张牛皮的重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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