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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前行的保理业务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2020年,中国的保理行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各部委的指示,坚守支持实体经济的初心,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复工复产。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20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保理业务量为8349亿元,同比微降约1.1%;下半年,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业务量有所恢复,估计全年业务量与2019年同期持平。2021年,保理业务将有望继续获得进一步发展。

2020年保理业务获得历史性突破

保理立法迎来历史性突破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将保理合同列为新增典型合同,至此保理合同正式进入有名合同的行列,保理业务也从原先依据债权转让一般规定,迎来了有明确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保理入典不但是对我国保理行业发展的肯定,也反映了国家对保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期许。

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出现拐点

2019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来,北京、上海、广西多省市陆续出台了商业保理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发展。2020年9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印发〈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方案〉的函》(银保监普惠金融函〔2020〕273号)要求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做好商业保理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优先将股东背景、资金实力、业务经验、合规经营、经营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商业保理企业,初选为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企业,以切实发挥对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随着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体制和规则的逐步明确,各地方政府普遍收紧了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政策,并加快了对现有企业的梳理规范工作。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存量同比下降7.08%,是自2012年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首次出现下降。随着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制管理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估计2020年商业保理公司存量将进一步下降。

行业利好政策持续推出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2020年9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第九条中提出,“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人民银行统一承担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理登记在内的担保登记工作。

应收账款真实性核实,是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相对于卖方,买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对应收账款确权配合度普遍较低。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往往只能依靠交易历史、交易单据、资金往来记录等单方信息,来分析、判断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以上政策文件出台后,国家从规章层面明确了核心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确权义务,规范了债权的统一登记,将有利于改善保理商的风控手段和能力,促进以保理业务为代表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稳健发展。

2021年保理业务谱写新篇章

以《民法典》保理专章为坐标的2021年,可谓保理发展之元年。保理,作为与中小企业最相配的金融产品,在其行业发展的历史旅程里,将要展开新的画卷,谱写新的序曲。

《民法典》的施行将促进保理业务的规范发展

《民法典》施行之前,保理业务的法律纠纷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本次《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纳入有名合同后,将规范保理业务的审判依据,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民法典》保护了保理商在虚构交易情形下的权益,有利于增强保理商重返保理市场的信心。虚构应收账款一直是保理业务发展中的最大制约,也是导致2013—2015年我国保理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2015年后,各家银行纷纷收紧保理业务的信贷政策,引发保理业务量连续三年同比下降。《民法典》为虚构应收账款场景中的保理人提供了明确的保护,从而可极大提高保理商,尤其是商业银行开展正向保理业务的积极性。第二,明确了多重转让的清偿顺序,规范了保理业务的操作。此前,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并非强制要求,部分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未进行登记,导致卖方重复融资而引发业务风险;多重转让下,已登记的将优先受偿的规定,可促使保理商规范业务操作,及时进行登记,防止重复融资,降低行业的整体风险。第三,保理业务范围得到有效扩大。《民法典》参照《联合国应收账款转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金钱债权,从法律层面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保障卖方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权利,也为保理商开辟新的业务场景提供了保障。可以预见,“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解禁后,保理商会大力介入电力、通信等优质应收账款积聚的行业,为这些行业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

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民法典》对“虚构交易”中的善意保理商给予了良好的保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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