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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变化的贸易术语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贸易双方根据实务需求正确选用贸易术语,以清晰界定各方责任,是保证贸易顺利进行、避免纠纷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推出以来,已历经数次更新,旨在能反映贸易的发展。最新版通则INCOTERMS®2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回顾新版通则在2020年的实务应用,虽然其普及程度还有待提高,但其对于贸易实务的某些重要问题仍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21年,随着新版通则在实务中应用的进一步普及,相信其对于贸易结算及融资实务的影响也会更加深刻。

2020年贸易术语迎接变化

贸易术语新变化有待企业适应

新版通则相对于2010版通则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诸多不同。形式的变化聚焦于优化通则的呈现方式。比如,增加条款的“横向格式”,便于用户比较不同术语在各方面的差异;将使用说明升级为更详细、准确的用户解释说明等。为适应贸易实践的发展,新通则在内容上也做了实质性改变,如FCA术语增加了“已装船”批注机制;CIP术语下保险险别的升级;删除了2010通则中的DAT,增加了DPU等。

2020年是新版通则实施的元年,大部分企业仍处于新版通则的学习阶段,新版通则的实务应用仍少于2010版通则。鉴此,为更好地适用新版通则,银行从业人员应明晰新版通则变化并掌握其要点,洞察业务中贸易术语方面的风险点,为企业提供相关指导。

新版通则引导企业加强关注贸易相关合同的完备性

新版通则强调INCOTERMS®规则其本身不是亦不能替代销售合同。商品规格、价款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等贸易的各方面细节,均不是INCOTERMS®规则所处理的事项,因此贸易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这些事项做出详细约定。只有在合同中加入诸如“CIF SHANGHAI PORT,INCOTERMS®2020”等措辞,INCOTERMS®规则才成为调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之一。

此外,新版通则明确指出,贸易术语的规定,并不能约束承运人、保险人或银行;贸易所涉及的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或信用证等,应该彼此匹配。例如,若约定贸易术语为CFR,则销售合同就不宜规定海运或内河水运之外的运输方式,卖方应与承运人签订适用海运或内河水运的运输合同;与之相应,信用证应规定提交海运提单或内河运单。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严重阻碍了贸易的顺利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合同违约情况大幅上升。新版通则对于INCOTERMS®规则与合同关系的明确梳理,有利于引导企业更加关注贸易相关合同的完备性,也有助于合理界定贸易双方的权责、避免贸易纠纷。

2021年拥抱贸易术语新发展

展望之一:新版通则推动国内贸易发展,有助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2020年,中共中央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意味着国内贸易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拥有强劲的发展动力。国内贸易实务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更向国际贸易靠近,是其发展的一大趋势。

新版通则进一步明确,INCOTERMS®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亦可适用于国内贸易。这势必推动INCOTERMS®规则未来在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国内贸易应用INCOTERMS®规则的优势在于,仅使用简单的三个英文字母,便包含了货物交付与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责任及费用划分等关键信息,避免了在合同中罗列繁琐的条款。此外,INCOTERMS®规则已经过严格规范并通过实践检验,对于统一交易标准、简化交易手续、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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