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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电汇条款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即通过电报办理汇兑。实务中经常出现T/T与其他结算方式混合使用的情况,例如T/T加信用证、T/T加托收等。本文所探讨的电汇条款是指在信用证中表明“一部分金额在信用证外通过电汇方式结算”的条款,通常在47A条款中显示。那么,该如何理解和处理此类条款呢?本文将通过下面一则真实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回放

2020年5月,A银行收到并通知一笔信用证,其金额为15万美元,允许金额浮动为零,允许分批装运;同时,信用证47A条款C显示,“剩余的15万美元在本信用证外通过T/T结算(THE REST USD150,000 PAID BY T/T OUTSIDE THIS L/C)”。由此可知,证下货物总价值为30万美元,其中一半金额通过信用证结算,另一半通过T/T结算。

当月,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一笔交单,其中发票显示发送的货物价值为15万美元,而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索汇15万美元。于是,A银行将电汇条款提示受益人,受益人确认索汇金额不扣减任何T/T金额后,A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6月,A银行收到开证行电文,询问索汇金额是否有误,A银行与受益人再次沟通后,回复确认索汇金额不变。当月,该笔业务全额收汇。

案例分析

对于交单行而言,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如此交单是否构成不符点,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问题1:货物是否存在短装?在本案例中,本次交单已将信用证金额全部用完,而受益人发送的货物价值仅为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半,这是否构成了短装呢?事实上,短装通常发生在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此时若一次发送的货物数量未达到信用证及国际惯例所规定的短溢装范围,则可断定此笔交单构成了短装。由于本案例中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因而理论上受益人可以在本次交单后继续装运剩余货物,只需将后续交单的索汇金额调整为零即可。因此,本案例所述情况无法判定为短装。

问题2:单据是否与47A条款C相矛盾?信用证47A条款C明确了货物的部分价值通过T/T结算,而实际上本次交单的货物价值要求全部通过信用证结算,两者是否矛盾从而构成不符点呢?根据UCP第十四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在本案例中,由于47A条款C未具体规定T/T相关的内容如何在单据中体现,因此根据UCP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属于非单据化条款,仅作参考而不能作为判断单据是否相符的依据。此外,正如问题1中所分析的,47A条款C并未具体规定T/T如何体现,受益人仍可以在后续交单中通过T/T结算,因而单据与47A条款C并不矛盾。

至此,交单行可以确认全额索汇未构成不符点,这也是本案例中开证行没有拒付并最终全额付款的基础。那么,从开证行的角度分析,又是否存在开证失误的问题呢?

问题3:开证是否有误?由于信用证未对T/T扣减做出详细规定,导致货未发完但金额已索完的尴尬局面。这是否是开证行的开证失误?根据ISBP C7条款的规定,“发票可以显示信用证未规定的预付款、折扣等的扣减”。由此可知,即便开证行不对T/T做出任何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依然可以根据合同或实际情况扣去T/T部分的金额。因此,开证行如此开证不会对受益人制单造成困难或混淆,开证行亦不必对货物的其他结算方式加以详细规定,只要信用证所规定的金额、单价、数量等不矛盾即可。因而,本案例中如此开证并非失误。

既然单证相符、开证无误,开证行却依然向A银行发送电文确认索汇金额,那么索汇金额是否存在问题呢?

问题4:索汇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例中的索汇金额不构成不符,开证行也无过错,然而如此索汇会衍生出后续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从操作层面来说,本次交单付款后,信用证余额为零,开证行付款责任随即解除。那么对于后续发货,受益人是否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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