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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5期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统筹平衡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在开放的环境中不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积极应对外汇市场冲击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作为两位一体管理框架的两大支柱,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协调发展同样重要。

 

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之间的关系

宏观审慎是一种强调整体、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其关注重点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则是一种从个体到整体、自下而上的监管机制,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个体的稳健性。虽然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在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实现途径方面有所区分和侧重,但同时也有所融合和互补。这一关系为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协调奠定了基础。

一是防控目标“和而不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防控外汇市场风险和跨境资本流动冲击。但两者的具体作用层面有所不同:宏观审慎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以市场化方式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的顺周期波动,旨在维护外汇市场的基本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而微观监管则是通过打击虚假交易、欺骗性交易和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二是调控手段相互融合和渗透。一方面,宏观审慎调控手段往往与微观监管的某种机制、方法存在关联,某种程度上可将微观监管工具视为宏观审慎的微观基础。例如,微观监管中收集的单一主体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外汇流动性等数据,也是宏观审慎中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的基础,因而如果微观数据失真,会直接影响对系统性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进而削弱宏观审慎的效果。另一方面,宏观审慎工具也会融合微观监管工具,对微观主体施加影响。例如,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中,就是以“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等宏观系数配合“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资本或净资本”等微观主体自变量,对微观主体跨境融资规模进行逆周期的总量和结构调控。

三是运行机制优势互补。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各有优势,也各有不足。一方面,如果只强调微观监管而忽视宏观审慎,就无法把握系统性风险的积聚状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另一方面,如果只强调宏观审慎而忽视微观监管,虽然有助于从整体层面监测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状况,但难以保证单一主体的稳健经营和持续稳定的外汇服务的提供。而通过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协调配合,外汇管理部门既能从整体层面监测外汇市场运行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状况,以及系统性风险的积聚程度,进而采取相应措施缓解顺周期导致的风险积累,又能强化对微观主体的风险防范,从多个层面获取外汇市场运行和跨境资本流动的信息。

 

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的国际实践

从国际范围来看,主要经济体在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时,均从不同的角度对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进行了诸多探索。笔者认为,这些探索既为各国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打下了基础,也可以为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框架的设计提供有益的借鉴。

金融监管体系收益最大化是监管协调的核心要求。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既有差异的一面,也有互补的一面。两者的协调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安排,最终实现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收益的最大化。从多个国家金融改革的情况看,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协调一方面体现在机构变更上,例如英国将微观审慎监管权重新赋予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并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导者地位,以此将外部监管协调转变为内部监管协调,克服了外部协调成本高、效率低、主动性差的缺点。另一方面,宏微观监管协调也体现在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工具、监管范围、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国际监管合作等全方位制度安排上,例如美国就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市场基础设施等。

数据治理是实现监管协调的重要前提条件。数据治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采集与交流共享机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与保障,美国、英国和欧盟在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框架下,均以法律形式赋予监管主体获取各类监管数据信息的权利,搭建了规范不同监管主体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二是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监管政策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监管指标体系作为支撑。欧盟的宏观审慎数据库和风险指示集、美国金融研究所的金融稳定监测器等,都是监管指标体系搭建方面的典型实践。这些监管指标体系既重视指标的覆盖性,也重视对指标的加工使用,同时还重视指标的动态完善,不断弥补数据缺口。

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是宏微观监管协调的客观需要。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既是金融监管理论自然演进的结果,也是为防范国际性金融危机爆发、保持全球经济金融平衡的现实需要。从宏观审慎角度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重要内容;从微观监管角度看,由于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普遍设立,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强化微观审慎监管也势在必行。实践中,美国和欧盟均高度重视建立金融监管的跨国协调机制:美国强调提高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和改善国际协作,欧盟则制定了跨国的泛欧金融监管方案。不过,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监管模式存在差异,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仍需经历一个长期磨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国不断提高监管共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监管标准和运行机制的日趋一致。

 

持续优化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的协调

近年来,我国在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实践,通过宏观审慎工具与微观监管措施协调发力,有效熨平了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结合过往跨境资本流动宏微观监管协调的实践以及相关国际经验,未来可从协调原则、协调策略以及协调机制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宏观审慎与微观监管协调。

协调原则

一是寻求整体成本的降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成本包括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的成本、监管对象遵守监管规定的成本以及监管不当所产生的监管体系效率损失。如果各监管部门只追求各自直接监管成本的降低,将可能导致监管的重叠、遗漏和冲突,降低整体监管效率。同时,无论宏观审慎还是微观监管,其边界都是有限的,很难不计成本地实现监管范围的无限覆盖。因此,跨境资本流动的宏微观监管协调应立足于以制度化路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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