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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亮剑”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6期

2021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阻断办法》与先期出台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年9月1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应对外国滥用经济制裁和“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基本制度框架。

 

出台背景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大国的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凌主义泛滥,利用经济制裁和所谓“长臂管辖”,限制乃至禁止其本国企业和第三国企业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以达到封锁、“脱钩”之目的。我国对此高度重视,并加紧从法律层面寻求应对和反制之策。《阻断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阻断办法》针对的是外国实施的次级经济制裁。次级制裁将一国国内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第三国国民,有别于传统的属地管辖(以领土为连接点)和属人管辖(以国籍为连接点),属于域外管辖和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以美国为例,其对外经济制裁分为“初级制裁”和“次级制裁”:禁止美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目标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的制裁,称为初级制裁,禁止第三国国民与目标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的制裁则称为次级制裁。若第三国国民违反次级制裁要求,美国可以依据次级制裁立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禁止美国企业或金融机构与其进行交易或为其提供融资、扣押其在美资产、处以罚金乃至监禁等。这就在客观上迫使第三国国民权衡利弊,在目标国市场与美国市场之间进行取舍。而美国则通过迂回达到了对目标国进行制裁的效果。

 

主要内容

《阻断办法》的主要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对象,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合称“实体”)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实体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不难看出,这里指向的是次级制裁,而不适用于初级制裁即外国法律与措施限制中国实体与该外国的本国实体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是列举了关于“不当”的评估因素,即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中国实体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确立了“报告-评估-禁令”的工作流程。国家建立了由商务部牵头的以下专门工作机制:中国实体在遭遇次级制裁时,应在30日内向商务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商务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四是明确了禁令的法律效果及违反《阻断办法》的法律后果。首先,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实体合法权益的,后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做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实体遭受损失的,后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其次,中国实体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商务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乃至处以罚款。

五是规定了与禁令有关的豁免和支持安排。首先,中国实体可以向商务部书面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列明申请豁免的理由和范围等内容;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需及时做出决定。其次,中国实体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总体而言,《阻断办法》首先是对外国有关次级制裁法律和措施在域外适用的合法性和效力的直接否定,以及对己方立场的鲜明宣示,是法律意义上的“亮剑”。其次,《阻断办法》使得相关中国实体在面对外国的次级制裁法律时,有了不予遵守的正当理由,因为中国法律规则禁止其予以遵守。第三,《阻断办法》为因遵守禁令、违反外国制裁法律而遭受损失的中国实体,提供了在中国国内法院的救济渠道。

 

国际借鉴与创新

《阻断办法》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欧盟第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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