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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践谈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6期

2021年2月4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下称“330号文”)正式实施。新政出台,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又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上海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前沿,跨国公司区域财资管理中心聚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践丰富。《中国外汇》记者连线位于上海的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资与贸易金融部总经理杨长浩,请他分享了当前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实践心得。杨长浩认为,从2012年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到2019年3月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办法》(汇发〔2019〕7号,下称“7号文”),再到330号文的推出,每一步改革都让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和便利。

 

《中国外汇》:当前,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升级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330号文的出台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业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契机?

杨长浩: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的需求因集团而异,有些企业关注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希望通过主办企业集中汇兑降低成员企业的汇兑成本;有些企业在全球已建立起完善的集团内轧差收付款中心,期盼中国的子公司可以加入到集团全球轧差结算系统,以减少跨境收支的交易成本和资金成本;而有些企业则希望通过跨境资金池来实现集团内资金的便捷调拨,使资金能更有效地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以产生最大效益;还有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希望通过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现集团境内外统一资金调拨管理。而全球性的跨国公司对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都非常关注,特别是对于已经分别设立了人民币和外币跨境资金池的企业来说,搭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是企业流动性管理的最终目标。

330号文的发布,意味着跨境人民币政策的大幅松绑。新政回应了企业和银行对人民币跨境业务的诉求,使得跨境人民币政策与相关外汇政策趋于一致。我们认为,330号文对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着以下影响:

一是确认了跨境人民币外债资金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使得人民币外债能够通过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提供给境内成员企业合规使用。

二是允许人民币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这一突破意味着成员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可以加入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成员企业可以将资本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贡献给资金池其他成员企业。对整个集团来说,这一举措能够更有效地盘活富裕资金。

三是允许人民币NRA账户从境外同名户接收人民币资金的汇入(该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人民币NRA账户的收入范围被扩大。这意味着通过NRA账户搭建的一体化资金池的资金来源渠道被拓宽,并可鼓励境外成员企业更多地使用人民币来开展跨境业务。

 

《中国外汇》:此前,外汇局根据7号文落地的实践情况,陆续出台了两期《政策问答》,这在实践中为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带来了哪些便利?

杨长浩:外汇局围绕7号文相继发布的两期《政策问答》,详细解答了银行和企业在7号文执行中遇到的一些疑问。从跨国公司的实际操作角度看,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管指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提高了企业准备备案文件的效率。例如:备案文件中的《授权书》和《业务办理确认书》可以由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签署,并非一定要求海外总部签署;外汇局为跨国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主办企业可以不提供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只须在书面申请中明确框架性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上述手续的简化,能极大地节省跨国公司将原始文件从海外总部邮寄国内的时间,提高跨国公司准备文件的效率,大幅缩短跨境资金集中业务的备案准备时间。

二是确认了购付汇分离的可行性。不少跨国公司十分关注购付汇业务分离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该业务能够帮助主办企业在购汇时,可通过比较不同银行的外汇交易价格,降低汇兑成本。在第二期的《政策问答》中,我们看到外汇局明确了在国内主账户进行购付汇分离业务的可行性。随后,市场中就有不少企业与商业银行对购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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