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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球金融治理地位的测度与评估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7期

全球金融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近年来,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重大变革,数字货币方兴未艾,全球量化宽松持久不衰,负利率挑战传统的经济金融理念,美国动辄启动金融制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狭窄……所有这些都表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面临着重大挑战,变革势在必行。

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是新时期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十三五”规划明确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目标与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则多次强调,中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转折期,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为世界提供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部署2021年工作,将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扩大金融双向开放、严密防控外部金融风险列为第六项重大任务。

但有关中国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相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是否与中国的经济实力相匹配?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定量研究了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体系中的地位,通过与中国在全球所处经济金融地位的比较,分析中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差距与问题。

 

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地位测度

全球金融治理主体范围界定

笔者认为,全球治理是针对全球性事物,在全球范围内,由世界各国协商,通过一系列显性和隐形的组织、规则和制度体系,进行规制与管理的过程。全球治理体系包括价值体系、规制体系、主体体系、客体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全球治理涉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安全、军事等各个领域。全球经济治理是全球治理的核心与基础,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了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长足发展。全球金融治理是经济治理的子领域,特指世界各国针对全球金融事物与金融活动,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纠纷、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构建一系列显性和隐性的组织机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制和管理的过程。当前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国际清算银行、区域开发银行等组织机构,以及由这些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全球金融规则、目标价值体系与制度体系构成。

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体系决定和引领了全球金融治理的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一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治理地位,主要表现为在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体系中的地位。当前的全球金融治理主要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一系列区域开发银行为主体进行的金融治理行动,欧洲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也是重要的全球金融治理机构。多边经济政策协调机构在全球经济金融治理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根据上面的定义,本文以一国在国际金融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来判断该国的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地位。鉴于经济政策协调机构缺乏强制力,其作用在于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正确发挥国际金融治理的作用,其功能和影响体现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故在测度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地位时,本文将国际金融协调机构排除在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之外。

构建全球金融治理指数

一是变量选择。国际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往往通过投票决策。基于机构的投票机制设计,占有投票权比例高的国家,就可以享有更大的话语权,从而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居于更高的地位。因此,各个国家在这些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高低,主要有两个决定因素,即投票权分配和投票机制设计。投票权分配结果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间经济实力相对强弱发生变化,投票权会在成员国之间重新分配。投票机制设计方面,主要是指票数门槛,一般变动不大,故本文选择投票权来度量成员在机构中的地位。根据各机构年报提供的数据,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以及拉丁美洲开发银行,以认缴股份代表成员地位,其他机构以投票权代表成员地位。

作为银行,股本规模可以度量机构的相对重要地位,因此选定各机构财务报表中的“Total Equity(总股本)”指标作为权重。由于不同机构的计价货币略有不同,为保持可比性,使用汇率数据统一转换为以美元为单位。

二是数据处理并计算指数。以2000—2019年为考察时段,本文选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拉丁美洲开发银行、新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加勒比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为研究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后计算指数。

国地位指数 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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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表示国在机构中的投票权占比(或认缴股份占比),表示机构的所有者权益占所有机构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比例。为了便于比较,本文的研究范围确定为G20国家,表1展示了各国的全球金融治理主体地位指数。

从表1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与之伴随的是发达国家地位的缓慢下移。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全球金融治理主体中的地位从21.60%上升到2019年的26.34%;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则从66.50%下降到61.32%。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十年时间,发达国家绝对控制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状态没有任何改变。其中,美国作为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国家,其全球金融治理地位从2008年的18.86%发展到2019年的18.46%,几乎没有什么改变,依然控制着近20%的全球金融治理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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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地位获得了显著提升,从2008年的3.52%上升到2019年的6.01%,与英国水平(6.19%,2019年)接近;然而,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直到2019年也仅位居第六位,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之后。这说明,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空间十分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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