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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协定下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7期

近年来,尽管经济全球化步伐有所放缓、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但我国对外开放步伐一直在稳步迈进,2020年,我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还有一些区域协定则处在研究或谈判进程中。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切实服务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本文以RCEP为例分析了区域协定对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并就如何提升区域协定下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提出了相应建议。

 

区域协定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影响

一是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和频率预计将进一步加大。RCEP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方面的市场开放。其中,“投资”章节的条款涵盖投资保护、自由化、投资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具体要求包括:成员国在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承诺对相关领域实行开放,通过适用“棘轮机制”确保未来自由化水平不会倒退,保护缔约国投资者在各成员国的投资权益,还明确了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资的协商解决等便利化措施。随着RCEP的正式落地,各成员国的投资者有望在RCEP覆盖区域内拥有更加稳定、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对于我国而言,这既有利于带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增长,同时也有助于加快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推动相关行业对外投资的增长。而随着“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双向活跃,跨境投融资活动的规模和频率都有望显著提升。

二是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将更为复杂。区域协定将从三个方面增加跨境投资活动的复杂度。其一,区域协定下的投资行为外延更广、内涵更丰富。RCEP所定义的投资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投资(绿地投资、公司并购)和间接投资(贷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外,还包含了债权投资、知识产权、金钱请求权、合同权利等,并允许缔约各方的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开展各种贸易投资活动。其二,区域协定给予缔约方在相关行业领域更低的准入门槛,不排除非缔约方的市场主体可能会通过关联并购、第三地转投资等方式,间接参与我国市场或涉入相关行业。其三,RCEP给予投资者权利以高度保护,要求成员国对所有与投资有关的资金(包括投资资本、利润、减资撤资所得资金等)确保其能自由、无迟延地进出境。

三是区域风险积聚和跨境传导的潜在风险将有所加大。一方面,区域协定实施后,成员国之间的准入门槛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联更加紧密,从而在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度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大了外部风险的输入几率;另一方面,在区域协定下,成员国对金融业等相关重要行业做出了相应的开放承诺,金融开放力度会进一步加大,这在促进金融业对外融合、提升金融业竞争力的同时,客观上也将吸引更多跨境资本的流动,增加金融市场风险的积聚和跨境传染的几率。特别是从全球经济复苏进程来看,相关区域协定成员国的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分化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外部输入性风险的防范压力。

 

主动适应区域协定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新要求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均衡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适应区域协定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既要服务于更加便利和开放的发展诉求,积极参与推动区域协定的签署和落地,也需进一步丰富政策工具储备,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细化主体标识实现主体精细化管理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最新的负面清单为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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