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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外汇执法提出新要求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7期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对新旧《行政处罚法》进行了比较,并据此从外汇管理角度提出了外汇局现行行政处罚办法的适应性修改建议。

 

《行政处罚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改革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处罚制度,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通过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经比较,本次修订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了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发展,对非现场执法做了进一步规范;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了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违法所得要求依法退赔并予以没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对外汇领域行政处罚办法的修改建议

为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设定虽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基本一致,但仍有部分内容在规范表述、认定标准、配套制度等方面有修订完善的空间。

第一,规范表述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在描述不满十四周岁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时,增加了“未成年”字眼,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明确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智力残疾人”这一类行为人,同时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据此对《办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进行相应修订,在表述上确保与《行政处罚法》一致。

第二,标准认定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将简易程序现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标准,从公民五十元、法人或组织一千元以下,调整为公民二百元、法人或组织三千元以下。建议对《办法》第七十条进行相应修订,以确保与上位法的标准保持一致。

第三,信息公开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上述两项内容均属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时需主动公开的事项。对此,外汇管理部门应提前谋划,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调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标准,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以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对外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四,未涉及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新增“通报批评”;第六十条新增“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新增“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六十四条新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第三十三条,对于绝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了两种情形,分别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且仅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为例外。《办法》目前尚未涉及以上内容,建议进行相应的新增或补充。

第五,探索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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