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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与国际规范对接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7期

在当前全球化的开放型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探索高效规范的负面信息清单业务管理模式,已经成为我国持续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中国金融业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管理实践入手,整理分析了目前国际贸易缔约监管实践中最具国际代表性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加墨协定》(USMCA)等国际规范中有关金融业负面清单的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的建立与管理提出了建议。

 

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实践

负面清单的基本含义

负面清单,指一国在实施引进外国投资的管理过程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和领域禁止外国投资机构进入。金融业负面清单,是指相关金融法规明确列出的禁止从事的各项金融服务活动。在约束禁止性行为的同时,该模式也强调,清单外的经济主体、金融产品、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等无须再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即可依法平等进入金融市场(许鹏,2017)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能有效提升市场透明度,并促进市场开放。

当前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实践

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的管理实践按照管理模式和专业水平的差异可分为综合性管理和专业性管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综合性管理阶段,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包涵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当中。这一阶段又分为2013—2014年的试验阶段和自2015年至今的全国性推广阶段。其中,试验阶段文件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2013年版和2014年版;推广阶段文件包括2015年版、2017年版、2018年版、2019年版和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不管是试验阶段还是推广阶段,金融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均只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外资股比进行了限制。其中,试验阶段包括资本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服务;推广阶段的类别逐渐减少,至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金融业负面清单已完全清零。

第二阶段为专业性管理阶段,目前仍处于上海自贸区的试验阶段,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17年至今,上海自贸区展开了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试验,以《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份文件为主要内容。

《指引》于2017年6月发布,是我国首部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范的相符程度最高。《指引》由使用说明和表单两部分文本组成。其中,表单内容是负面限制清单的主要部分内容,列出了外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经营管理(国民待遇限制)的10类48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股东机构的类型要求、股东资产规模要求、股东经营业绩要求、资本要求、股权结构限制、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准入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经营指标要求以及交易所资格限制。

《办法》于2018年8月正式出台,明确了31项自贸区金融业负面清单内容。在货币和金融方面,明确了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者要求及跨境金融网络和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各项合规义务;在资本市场服务方面,明确了允许境外证券服务机构通过特定方式参与的五类证券业务;在保险业方面,明确了禁止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对其他金融行业,强调了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有关要求。

总结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监管的现状,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的专业性管理探索实践仍然局限于上海自贸区,尚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二是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内容仍以数量限制为主,规则化管理较少。特别是《指引》编制的10类48项管理措施方面,对资本金、股权结构、运营指标等设置了限制性较高的数量型要求。三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缺少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经验,因而难以将其运用于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大多在自由贸易协议谈判中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我国要在国际自贸协议谈判中掌握主动权,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积累更多的负面清单管理经验。

 

国际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经验

上述我国金融业负面清单管理规则的现状表明,金融业负面清单的专业性管理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目前国际规范的监管规则体系存有差距。鉴此,研究国际金融缔约管理实践中最具国际代表性的国际金融负面清单,对逐步完善国内负面清单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文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加墨协定》(USMCA)等国际规范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对国际规范的金融业负面清单监管体系进行分析。

国际金融业负面清单的基本架构

国际规范的金融业负面清单通常包括两个子部分:一是现行不符措施清单。此项清单规定了协议各方在未来几年不得实施新的或更多的金融限制性措施。二是未来不符措施清单,即各方保留措施。此项清单范围内,缔约方可对外方投资境内金融服务业实施新的或更严格的要求。金融业的负面清单一般作为缔约自贸协定的附件展示,每一项不符措施清单均以子项目(即不符措施规范的金融业范围)、相关义务、政府层级(中央或地方)、措施的国内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描述五个项目作为基本架构(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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