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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进入新阶段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这是继2018年11月《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后,又一项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起到重大影响的政策。本次全面扩大试点政策,是对八年试点成效的肯定,也反映了相关部门对试点全面推广之后监管能力的信心。在全面扩大试点推开之际,有必要厘清当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理念、沿革,以及取得的成效与不足,从而为进一步推进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借鉴。

 

政策发展脉络

自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经过多次调整完善,目前进入了全面推动的新阶段。按照政策出台的影响力,可大致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尝试推进阶段

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

在此阶段,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框架初步成型。该阶段形成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框架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设立了两个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代码,即“1210”和“9610”(“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即保税备货模式;“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即集货模式)。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为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阶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三是在通关流程方面,实行“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三单信息相互校验(下称“三单对碰”),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跨境电商货物报关手续。四是将进口品类明确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五是限购金额方面,每次限值为1000元。六是在税收政策方面,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

创新探索阶段

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

在此期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处于创新探索阶段,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一方面对原有的监管框架中的规定进行调整。如在海关监管代码方面,新增了“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进口品类方面,公布了两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清单;在限购金额方面,将单次交易限值提高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提高至20000元。另一方面,新增了有关通关便利化和跨境电商支付及数据传输等领域的监管政策,拓展了原有的监管框架。如在通关便利化方面,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可将通关关单电子数据直接发送海关,推动实现通关单无纸化;在跨境电商支付方面,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的相关原始数据;在数据传输方面,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支付等电子单证,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企业向海关申报及传输电子单证。

逐步推广阶段

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体系由此开始分区域向各地推广。从进口试点城市来看,该阶段新设立了50个进口试点城市,远高于前两个阶段设立的总和(37个);从跨境电商综试区来看,该阶段分两批新设立了79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远高于前两个阶段的总和(35个)。同时,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进口品类扩展到1321个商品,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提高至26000元,退货时限进一步延长,为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全面推动阶段

2021年3月至今

2021年3月22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体系进入向全国大力推动阶段,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境内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已达21个,覆盖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跨境电商综试区105个,覆盖30个省市;截至2020年12月底,综合保税区数量达到147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94个,覆盖31个省区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10个,覆盖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已经覆盖国内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过前三个阶段的发展,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对推动跨境电商进口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监管原则方面,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在通关监管方面,采取“三单对碰”“清单核放”的方式;在品类管理方面,采取“负面清单+正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规定限额内采取综合税率(即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按70%征收;在退货方面,需在规定期限内将部分商品或全部商品退回原监管场所,并实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当前,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闭环,下一步将开启深度创新的新阶段。

 

试点政策成效及问题

试点成效

第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快速增长。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也实现了新突破。从附图可以看出,2013年至今,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尤其是2019年和2020年,在疫情的影响下仍保持了两位数增长,远高出同期外贸进口增长率。从海关申报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看,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根据商务部的数据,其体量已从2013年的数十亿元增至2020年的千亿元量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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