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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保理业务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保理业务是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点产品。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金融需求中,是否能满足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的“出表”需求,是供应链业务实务操作中的重要内容。《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委发〔2015〕40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均对国有企业提出了严格控制带息负债规模,优化负债结构,降杠杆、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明确要求。在上述政策的推动下,各大央企、国企在内部考核上,将降负债、降杠杆作为内部财务考核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因此产生了较强的“出表”需求。基于应收账款出表的保理业务因此走到了“台前”。

 

传统保理出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只有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才能达到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出表的目的。在核心企业与银行、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中,无追索权的明保理成为最常见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之一。

虽然传统无追索权保理产品能够满足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出表的诉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面临以下问题:

首先,难以满足分散、小额的应收账款转让需求。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以及应收账款转让债权的确认,这是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节点。在以前的实务中,金融机构更偏好于单笔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对小额、分散的应收账款,则出于投入产出比的考虑较少承办,因而难以满足企业需求。

其次,增加了资金成本。核心企业对于资金成本的考核非常严格,而无追索权保理产品由于风险高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产品,金融机构自然会给出相应的风险溢价,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

 

创新型出表保理产品分析

基于电子付款承诺函的反向保理模式

近年来,大型企业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普遍存在上游供应商较多,覆盖全国,付款资金量大,笔数多的特征。面对大量应付账款占用企业资金,核心企业既希望在延缓应付账款支出的同时能稳定上游供应商,又有优化财务报表、降低有息负债规模的需求;而对于供应商来说,则有提前回收应收账款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可流转、可融资、可拆分的标准化确权凭证(电子付款承诺函)应运而生。

电子付款承诺函基于一个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企业、银行接入。在操作过程中,供应商收到核心企业开出的电子付款承诺函后,可以登录平台向银行转让其持有的以电子付款承诺函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发起保理融资申请;银行在线进行供应商身份验证,贸易背景审核,应收账款通知、转让、确认,融资合同签署等,为融资申请人提供反向保理融资服务;融资到期时,以核心企业的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此外,电子付款承诺函既支持拆分支付给其上一级供应商,也可以持有至到期。

这种线上反向保理的操作模式,既解决了传统保理中受地域、开户行限制的问题,也让银行从传统的人工处理方式脱身出来,愿意接受小额多笔的保理融资,从而扩大了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半径。反向保理占用的是核心企业的授信,但供应商是借款人,不会给核心企业增加负债,也可以视作是改善报表的方式。此外,由于此种模式在商业银行多数体现为满足“两增”“两控”要求的普惠金融信用投放,在风险定价上也普遍较低。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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