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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条款信用证实务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8期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广泛,贸易双方可就信用证中的付款方式、提交单据等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拟定信用证条款。实际业务操作中,受买卖双方支付习惯、所处交易市场、商品特性、货物流转特征等因素的影响,进口商有时在信用证中添加非单据化“合同条款”的要求。由于信用证“合同条款”内容的存在破坏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开证行一般会拒绝开立此类条款。但在全球日趋复杂的贸易背景下,对于“合同条款”一味拒绝是否仍然合适呢?本文将以“通关条款”信用证为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通关条款”信用证

“通关条款”信用证一般适用于海产品贸易。该类贸易的进口商,主要顾虑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海产品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事由。海产品入关时,进口商在通关过程中需向海关提供信用证内规定的所有正本单据。若出口商将相符单据通过开证行放单给进口商,即使进口商还未完成通关,开证行也需对该笔信用证进行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此时,若进口商因进口货物存在质量或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即无法取得货物时,也仍需支付信用证款项,造成其钱货两空。

为避免此类情况产生,进口商或会要求开证行开立如下合同条款,即“通关条款”,“IN THE EVENT THAT GOODS PERTAINING TO THIS LETTER OF CREDIT TO BE REJECTED BY HEALTH AUTHORITY IN CHINA,THE BENEFICIARY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RETURN OF GOODS,AND THE APPLICANT DOES NOT HAVE TO PAY”(如果该信用证下的货物被中国卫生局拒绝,出口商将负责货物的退回,进口商无需支付)。

 

“通关条款”服务方案

笔者认为,对进口商要求在信用证中开立上述“通关条款”应深入挖掘其真实意图。通常而言,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入“通关条款”的目的是出于贸易行业惯例、诚信和风险防范,并希望通过此项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贸易行为,达到保质、保量进口的目的。但站在开证行的角度,信用证中的规定则不应涉及这些“目的”,而应仅基于单据本身。那么,是否能将“通关条款”转化成银行可实际操作且可满足进出口双方彼此需求的处理方式,在解除客户顾虑的同时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银行业务竞争力呢?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供参考。

方案一:完善含有“通关条款”信用证的拟定

方案内容:鉴于上文所述的较为常见的“通关条款”不涉及信用证单据本身,不便于开证行对于信用证的执行,可考虑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补充或细化。具体可将“通关条款”细化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将单据释放给进口商以帮助进口商完成通关流程;第二部分规定开证行以进口商提交的检疫/海关通关证明作为付款条件;第三部分规定开证行在单据不符或进口商未提交检疫/海关通关证明的情况免除付款义务;第四部分针对进口商未向开证行提交检疫/海关通关证明但已实际完成通关的情况,规定出口商可凭出口商证明要求开证行付款。

方案评价:该方案根据ISBP745 V 中的规定,对“通关条款”进行了必要及适当补充、细化,使开证行在执行“通关条款”的同时也能为进口商、出口商接受,从而可更好地满足开证行、进口商、出口商的三方需求。但方案的条款设计较为复杂,客户的接受度受到限制。

方案二:开立PART A/B 信用证

方案内容:针对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交的货物因存在质量/卫生问题而无法完成通关的担忧,可建议进口商开立PART A/B信用证。在PART A中要求出口商提交全部正本单据,进口商对相符交单支付一部分款项;在PART B中要求出口商提交由进口商转寄的通关证明,作为进口商对相符交单支付尾款的条件。

方案评价:正本单据若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直接予以拒付,从而可保证进口商拿到的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同时出口商也可以先拿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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