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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市场:国际借鉴与发展建议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权利化的商品,其理论基础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即利用产权的界定和市场的交易来解决经济外部性问题,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随后加拿大学者达利斯提出了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解决水污染问题。此后,美国将该理论应用到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中。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使得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排放预防气候变暖成为全球共识,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经济负外部性问题开始提上日程。经过多年试点的建设摸索,我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即将上线交易。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在分配制度、交易规则、监管体系、奖惩机制等方面仍不完善。未来,应在多方面发力,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美国与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相对于中国,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起步较早,发展相对成熟,其发展经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方面

2001年,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因此其碳排放交易市场均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模式下的市场,没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减排义务与法律基础。美国没有形成覆盖全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只有州和地区级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西部气候倡议(WCI)、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气候储备行动(CAR)、中西部温室气候减排协定等。

2003年,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率先运营,开展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CCX实行自愿加入的会员制,并实行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碳金融工具(CFI)是芝加哥碳交易体系的主要交易对象,一单位CFI相当于100吨二氧化碳。会员资助的碳抵消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产品也可以在交易和履约中使用。西部气候倡议(WCI)和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创建于2007年,交易机制为区域限额,参与方包括加拿大的4个省和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WCI覆盖行业范围广泛,初期纳入电力、工业、交通运输等主要碳源行业。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于2009年正式实施,是美国第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强制性减排体系,组成方为美国东北部的10个州,仅纳入电力行业。

总体来看,美国的碳排放交易起步较早,已经构筑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基本雏形。但也应当看到,由于美国没有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其区域性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和行业不同、交易品种规格也不同,难以形成互联互通的交易市场。这导致各个区域市场的流动性较低,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交易价格容易出现较大的波动。

欧盟方面

2005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正式运行,欧洲多家交易所均加入了EU ETS体系。EU ETS体系创建之初就覆盖了欧盟所有国家和主要碳排放行业,项目品种的设置与《京都议定书》机制相对接,现货和期货、期权、远期等金融衍生品同步上线,场内和场外交易同时进行。完善的机制、多样的交易品种和丰富的交易方式,使得EU ETS体系一经推出就成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交易量占全球碳排放交易量的四分之三(见图1)。其运行特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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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EU ETS采用循序渐进的分阶段运行机制。第一阶段为2005—2007年,是EU ETS的试验阶段。在这一阶段,该体系内只对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超过95%的配额都是按照国家分配方案免费发放。其行业覆盖了能源、石化、钢铁、水泥、玻璃等高能耗行业,所覆盖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占欧盟总排放的近五成。第二阶段为2008—2012年。这一阶段为履约阶段。在此阶段,各个成员国须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体系涵盖的行业和企业进一步增加。第三阶段为2013—2020年。该阶段的减排目标设定为总量减排21%(2020年相比2005年),年均减排1.74%,所覆盖的产业也进一步扩大并逐渐走向成熟。自2021年起,EU ETS体系进入第四阶段,其计划减排目标总量比2005年的水平减少43%,线性减少系数在1.74%的基础上增加0.46%,达到2.2%。

其二,EU ETS同样采用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其在第一和第二阶段采用“自下而上”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方式;在第三阶段取消了国家分配的方案,改为由欧盟确定配额总量,并根据各个成员国和主要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分配,免费配额逐步减少,拍卖分配占比提高。

其三,EU ETS体系的开放性和实用性也值得借鉴。EU ETS体系下交易量最大的信用产品是欧盟排放权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EUA),纳入排放控制的企业通过欧盟内部的免费发放和拍卖形式获得,根据自身减排量情况可在交易市场进行EUA的买入和卖出。其中,一个单位EUA代表企业有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的权利。

其四,EU ETS与《京都议定书》机制对接,因此CER、ERU、AAU等碳排放信用产品也可在EU ETS体系下交易。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合作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下产生的项目产品;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合作减排的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下产生的项目产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是在国际排放贸易体系(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下产生的配额分配产品(见图2、图3、图4)。通过引入CER、ERU等减排产品,将CDM、JI市场与EU ETS市场连接,扩大了EU ETS体系的适用性,降低了EUA的市场价格和企业的履约成本,也为欧洲以外的地区推进减排提供了现实的激励,在全球产生了显著的减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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