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如何让平台巨头变得更健康、更富活力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

主持人

钟伟 《中国外汇》副主编

嘉宾

连平 植信投资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

林采宜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副院长

 

近年来,中国经济处于新旧动能转换期,其中,互联网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新力量引人瞩目,其经营覆盖了电商、物流、社交、第三方支付、金融科技等诸多领域,并涌现了一大批具有创新活动和国际影响力的平台巨头。然而,平台巨头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例如过度竞争和市场垄断问题,数据挖掘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等等。在全球范围内,对互联网巨头开出的巨额罚单不断出现。中国的平台巨头具有怎样的特点?如何才能让这些平台在未来发展得更健康、更具创新和市场活力?

钟伟:欢迎两位参与本期的“圆桌”讨论。随着人类加速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也在持续、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国近年来涌现了一批世界级的平台巨头,它们改变了国人的社交、购物、出行、支付和餐饮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将继续深刻影响中国经济的现状和未来。两位觉得近年来中国哪些平台巨头比较具有代表性?中美平台巨头有何异同?

连平:由于人口众多、消费潜力巨大,中国是以大数据、互联网+为代表的平台经济最好的“试验场”。平台经济已经渗透至我国消费生活中的诸多方面:购物消费有淘宝、京东和拼多多;移动支付有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社交和媒体中微信和抖音/TikTok在全球都有较强的影响力;旅游出行有滴滴和携程;餐饮生活有美团。这些平台巨头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美国最典型的有专注于网上零售的亚马逊,有专注于社交媒体的脸书(Facebook),还有在手机操作系统方面市场份额极高的苹果iOS和谷歌安卓。中美平台巨头的成长轨迹和经营模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少差异。

两国平台巨头在业务拓展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国的平台巨头更加善于利用自身的“流量”优势,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快速地将业务拓展至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例如,腾讯凭借其微信十几亿的月活跃用户数,将业务触角快速扩张至其他非相关领域。腾讯参与了多个互联网龙头股权融资。相比之下,美国平台巨头通过资本运作提升主业竞争力的居多,“跨界”并购成功的案例较少。例如,Facebook和谷歌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有数以亿计的用户,但两家公司直到2020年才开始涉足购物等零售业务。跨界经营方面,Facebook收购WhatsApp以及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等大型并购均难言成功。

林采宜: 中美平台巨头的共同点是市场集中度高,互联网巨头在各自的领域基本上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美平台巨头的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国的互联网巨头是科技企业,聚焦于技术创新,新技术的星辰大海里到处都是他们的身影。他们不仅在生活服务领域市场份额很高,在基础研究方面,也是巨无霸。而中国的互联网巨头大部分从事服务行业,聚焦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以衣食住行和游戏娱乐等生活消费服务为主。二是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国际化程度很高,用户遍及全世界,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国际化程度有限,以国内客户为主。

 

钟伟:如熊彼特所说,真正的创新总是既具有创造性也兼具破坏性,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自始自终伴随着各种光环、期待、争论和批评。尤其是平台巨头的涌现,常常令人将其和市场垄断和过度竞争联系在一起。而从监管角度看,相比自然资源垄断、竞争垄断或行政垄断,对技术垄断往往更为困难。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巨头陆续在全球收到巨额罚单。在两位看来,平台巨头是天然追求垄断的吗?其有哪些负外部性?

连平:平台巨头是商业企业,追求利润是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而扩大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行业影响力则可以说是获取高额利润的“必经之路”,而垄断则是通过“必经之路”的有效方式。企业最初经营的目的往往并非是垄断,但在企业市场份额提升至一定程度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况。

从国内外平台巨头的运营模式看,滥用数据和滥用定价权两方面均会导致平台经济的负外部性明显溢出。滥用数据体现在平台巨头利用客户和平台商家的数据资源,为自营产品制造竞争优势。欧盟的调查表明,亚马逊通过利用平台上第三方卖家的数据为自营的产品销售获利。通过以比第三方卖家略低的价格销售同类自营产品,亚马逊可以增加自营产品的销售,为自身谋取利润的最大化。滥用定价权则表现在平台巨头依托市场垄断优势对平台商家的服务费定价畸高。例如,苹果的应用商店App Store是iOS设备分发应用程序的唯一渠道,苹果对于应用商店的垄断,使其可以对App软件开发商收取高达30%的服务费,即软件开发商软件收入的30%须以费用形式缴纳给苹果公司。而30%的费率水平在充分竞争行业中是难以想象的。

平台巨头滥用垄断权力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负外部性:滥用数据形成竞争优势会助长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损害市场秩序;畸高的定价会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破坏价格体系的稳定性;由于选择空间变小,消费者可能面临更高的价格,其权益会受到损害。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从事金融业务平台巨头的负外部性:由于很多投资者是出于对平台的信任才购买其平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因此一旦出现违约等风险事件,很可能会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带来阶段性的局部社会不稳定。

林采宜:不仅平台巨头追求垄断,所有的企业都有“做大做强”的目标和追求行业垄断地位的动力,只不过在互联网行业,由于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效用递增的规律,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尤为显著而已。互联网平台的成本和效率有其特殊的规律,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平台规模越大,平台效用越高,使用成本越低,因此,“垄断”使得边际成本无限降低趋于可能。既然如此,就不能把平台的规模和市场占有度作为监管的重点,而是要把互联网平台是否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侵害交易对手(包括合作伙伴和用户)的利益,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作为监管的重点。换句话说,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应该着重关注“店大欺客”(强迫用户接受不公平的交易规则)和“客大欺店”(以拖欠、压价等各种方式压榨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行为。

 

钟伟:互联网金融是平台经济的重要领域,在中国既结出了一些便捷的第三方支付的果实,也酿造了诸如P2P等的金融泡沫。巨头们往往在金融和科技之间,沿着监管的边界徘徊。近期,平台被要求对其金融业务进行规范,走持牌经营、金融控股、纳入监管之路。这会给互联网平台从事金融业务带来哪些变革?

连平:P2P自2007年引入我国,2012—2015年迎来了爆发式增长,高峰期同时有5000多家平台运营,然而短短几年后即走向没落,到2020年更被完全清零,可谓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回顾P2P的发展历程,不难总结出一些认识和教训。首先,科技创新、金融创新等属于新生事物,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给予指导和引导,避免野蛮生长。其次,不能低估互联网企业的道德风险。P2P吸收社会资金的速度很快,动辄几百上千亿元。面对短期暴利的诱惑,在缺乏有效监管的环境下,人的贪欲很容易冲破道德的围栏。我在2016年就曾指出,三分之二的问题P2P平台都是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最后走上了自融、欺诈等“邪路”,而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再次,金融领域创新所带来的问题根子上都可归结为监管问题。这不单单是指发展初期阶段监管缺位,也包括监管过度或不够精细化等,从而导致更大范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

与P2P相比,当前涉足金融业务的平台巨头不但存在类似的道德风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