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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解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9期

作为一种被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信用证具有开立即生效、不可撤销的特点。根据UCP600第二条的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均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而其第三条又进一步强调,“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表明如此”。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些“特殊”的信用证,比如开立后并不马上生效的信用证,即在信用证中加入“暂不生效条款”,以延后信用证的生效时间或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加以限制;又比如添加了“有条件的承付承诺”条款的信用证。这些条款即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其加入使得信用证的开立即生效、确定的承付承诺等优势变得不再明确。那么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是否可以改变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相符交单的承付承诺,软条款对于受益人、申请人及开证行等又分别存在何种风险,在实务中应如何识别和规避此类软条款的风险,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信用证软条款与相关风险

软条款可以大体理解为信用证中所包含的模棱两可的条款、或能否实现取决于他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第三方等)的条款。比较常见的“暂不生效条款”多见于买卖双方第一次合作或互不信任时,指买方要求卖方先出具一个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在买方认可该履约保函后信用证才生效;“征得同意条款”则多见于申请人担心货物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出于对自我利益的保护而设置的条款,其要求受益人提交必须由申请人或其代表签字/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或在大宗商品交易时要求提供申请人签字同意的样品检验合格证明等。除此之外,也存在对议付/付款条件加以限制的软条款,或一些因进口国的官方要求而添加的软条款。

如上所述,软条款总体而言是对受益人比较不利的条款,往往由开证行或申请人来决定信用证生效或付款的条件,受益人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此外,此类条款还有可能成为进口方不法商人用来打压货价、欺诈甚至恶意拒付的工具。尽管如此,在UCP600等国际惯例中,并未明令禁止信用证中添加此类软条款。实务中,不同银行对软条款的接受程度也不尽相同,能否最终开立,取决于贸易多方的共同协商。

国际商会对于软条款的态度是,“虽然不提倡开立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但国际商会并不因此认为银行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是非法的。如果受益人对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没有提出异议,就是默认”。据此可知,国际商会认可在信用证中添加软条款的做法。也就是说,信用证的生效和承付承诺可以相应地被软条款约束,而受益人在交单时则应当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软条款的单据。

此类软条款对于信用证各方的风险如何?对于受益人来说,软条款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对开证行和申请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却鲜有述及。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软条款并不等于非单据化条款。非单据化条款在UCP600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从信用证开立的角度来说并无实质意义,在与其他条款内容没有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予理会。而大多数的软条款其实是单据化条款,即可以通过受益人交单或至少可以通过银行自身的记录来衡量和判断。笔者认为,对开证行和申请人有潜在风险的软条款,更有可能是非单据化的软条款,即无法通过受益人的交单或银行自身的记录来判断的条款。

 

非单据化软条款案例

M银行开立的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中,进口货物为赤铁矿石(IRON ORE HEMATITE),由M行代N行开给南非的受益人。申请人要求在47A添加如下条款:“THE BENEFICIARY WILL ISSUE A 2% PERFORMANCE BOND TO THE APPLICANT UPON THE OPENING O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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