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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UCP600相关问题的误解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UCP600是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它不仅制定了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还通过其自身条款及ISBP提供了大量的单证审核实务标准。然而,一是规则标准内容的浩瀚与复杂,二是贸易与结算在持续发展,加之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不断更新与变化,信用证实务中仍会经常出现对UCP600的误解。如何结合实务正确理解统一惯例的基本原则单证标准,保证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一直是银行与企业单证人员面临的重要任务。基于此,本文结合几则案例,就信用证实务中通常发生的误解与疑惑进行澄清。

 

对“5个银行日”的误解与澄清

G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一笔1000万美元的大额信用证,自欧洲进口数台精密仪器。申请人缴纳部分保证金,其余为授信与第三方担保。相关单据提交到G银行柜台,经审核单证相符,但直至G银行从收到单据第二天起计的5个银行日的最后一天,信用证下付款资金因故仍未备妥。单证中心不断催促分行及授信部门加快步伐,并告知申请人与相关部门,最后一日若不能付款,将违背UCP600关于5个银行日内必须付款的规定,不仅会遭致交单行与受益人追息,还会对开证行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其实,G行单证中心的理解并不正确。按照UCP600第14条B款,5个银行日是银行用以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拒付的时间,并不是必须付款的时间。该款的措辞是相关银行“EACH HAVE FIVE BANKING DAYS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每家银行有5天的时间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若5个银行日内未能发出拒付通知,则失去了拒付权利。关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UCP600 第7条只是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必须承付”,并没有在5个银行日内必须付款的强制性规定。对此,不少单证人员与银行并未掌握,这必然会对企业与银行信用证下的备款与支付产生重大的连锁性影响。

实务中若开证行用足5个银行日方才确定了单证相符,则在5个银行日之后付款并不违反UCP600的原则。一方面开证行的款项可能会因为手续、流程、偿付行安排等原因而不能在5个银行日结束单据审核时马上付出,另一方面,款项往往需要经账户行划转,资金到达交单行账户也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所以,出口业务中若受益人认为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在5个银行日内到账起息是不正确的。然而,实务中不能因为UCP600并未强制要求开证行5个银行日内付款而一味拖延。TA.879中,开证行因在5个银行日后拖延了15天才付款,ICC认为其付款虽不受5个银行日的限制,但因超出合理时间而必须承担受益人的利息损失。

除上述对5个银行日基本原则的误解外,实务中还有以下存在争议的情形。申请人在5个银行日最后一天的下午下班后才将对不符点单据拒付的申请提交给开证行,开证行不得不安排加班,并最终在晚上9点发出了拒付通知。然而,交单行从拒付通知报文上看到开证行拒付发出的时间是5个银行日最后一天的下班后,因此认为开证行的拒付超出了UCP600规定的最长5个银行日的限制,已失去了拒付权利,因此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针对这种理解,ICC在R424中进行了澄清,即拒付通知的截止时间是UCP规定的审单时间最后一个银行日(BANKING DAY)结束之时,而并非指银行的工作小时(BANKING HOURS)。就此而言,只要不超出第5个银行日的晚上12点,拒付便是有效的。

 

5个银行日”与远期证下汇票到期日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两种情形一个是5个银行日内是否必须付款的问题,另一个是5个银行日结束时点的问题。实务中的第三种疑惑或误解是关于远期证下汇票到期日起始日期的确定及其与5个银行日的关系。

某案例中,M行开出一远期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时间为“DRAFT AT 6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60天付款),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行收到了交单行提交的相符单据及汇票,但其确定的付款到期日为自5个银行日最后一天起开始计算的第60天;而交单行则认为,60天的到期日应自开证行收到单据日后的第一个银行日起开始计算,比开证行计算的到期日早了5天时间。此外,实务中还存在到期日“自5个银行日中任何确定单证相符的那天起计”“自5个银行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自然日起计”及“自5个银行日结束之后的第一个银行日起计”等观点。理解的不同,在大额信用证下可能会导致可观的利息差别;更重要的是,相关方都会陷入标准不清的疑惑与纠纷之中。

鉴于实务中出现的争议,ISBP745的B5对此进行了明确,对于汇票付款期限,例如“见票后60日”,其到期日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60日。

根据UCP600第3条的解释,“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因此“60 DAYS AFTER SIGHT”到期日的计算为“相符单据提交到付款行第二天起计的第60日”,不论该天是否为银行工作日。如果开证行对开始日期另有安排,比如其意图是自审核单据并确定单证相符的日期起计,则信用证应明确做出相应规定。

 

无汇票远期证下付款银行的确定及到期日的计算

某远期议付信用证规定由N银行议付,未规定汇票。N银行根据信用证要求加具了保兑。信用证相关栏目如下:

41A/AVAILABLE WITH ... BY ...

N BANK BY NEGOTIATION

42P/NEGOTIATION/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AT 60 DAYS AFTER SIGHT

78/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 /NEGOTIATING BANK

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 IN COMPLIANCE WITH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WE WILL HONOUR OR REIMBURSE THE NOMINATED BANK AS INSTRUCTED.(指定N银行议付,见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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