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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重要原则与审单标准不可忽视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UCP是关于信用证的总则。虽然其本身含有一定的具体审单标准,但并不能解决实务操作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鉴此,ICC制订了ISBP,如此既有利于解决相关纠纷,又对UCP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解释与补充,使得实务中的拒付大幅度下降。更重要的是,ISBP确立的重要标准,有利于防止将表面相符变为镜像标准,避免信用证这一付款工具变为拒付工具,对单证审核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ICC曾指出,ISBP是UCP标准的具体体现,是UCP所建立规则与程序的最佳解释,是对单证人员应该如何运用UCP的指导,是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概括。它填补了惯例所代表的一般原则与信用证实际使用者日常工作之间的鸿沟。

然而,ISBP的内容主要源自以往具体案例形成的意见与决定,不可避免地带有最初的个案背景与特点,因此,便出现了《从保单审核规则看ISBP的合理性》一文中指出的诸多问题。比如部分规定超出了UCP600的范畴;将不具共性的个案意见作为标准实务;有些规定从表面上看甚至与UCP原则相矛盾。正如该文作者所言,ISBP存在着强化对银行利益的保护、减轻银行人员的审核负担与责任及避免银行卷入纠纷的倾向性。

在正确评价ISBP作用的同时,也应正视其存在的问题,这是单证业务中应该秉持的态度。

仔细研究ICC的出版物会发现,随着UCP的定型、成熟与标准的丰富,ICC就咨询案例出具的意见,已经根据信用证自身的发展状况及银行、保险、运输、海关等上下游关联业务的现状,从早期的原理分析及规则与标准的形成形式,逐渐向规则导向解释与引导过渡,从而逐步形成了既不同于传统严格相符又区别于实质一致,既基于准则又有利信用证发展的新倾向。

针对信用证业务式微的现状,现在ICC的意见中对于咨询者提出的不符点判断所做的结论,越来越倾向于不成立或不符点不存在,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确立以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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