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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运输方式及价格术语的关系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0期

在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有时会遇到运输路径栏位与运输单据不匹配,价格术语与所需单据不一致等情况。这种情况将会对单据制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是否会与客户的原意不一致呢?开证行又该如何根据客户需求更好地开立信用证,使信用证的条款更清晰明了易于操作,没有模糊之处呢?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得出更为合理的条款表述方式,实现客户的真正目的。

 

实务案例背景

下述案例反映的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关于运输路径、运输条款、价格术语和保险单据之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信用证部分栏位内容及单据情况如下:

43T(转运): NOT ALLOWED(不允许)

44E(装货港): ANY AIRPORT OF KOREA (任何韩国机场)

44F(卸货港): SHANGHAI AIRPORT(上海机场)

44B(最终目的地):KUNSHAN,CHINA(中国昆山)

价格术语:DAP KUNSHAN,CHINA(目的地交货,中国昆山)

所需单据:AIR WAYBILL CONSIGNED TO APPLICANT,MARKED FREIGHT PREPAID.(空单记名给申请人,显示运费已付)

INSURANCE POLICY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CURRENCY OF THE L/C,BLANK ENDORSED COVERING AIR TRANSPORTATION AND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AND WAR RISKS.(保单保额为110%的发票金额,显示赔付地在中国,以信用证币别赔付,空白背书,投保空运险、陆运险、一切险和战争险)

 

具体案例分析

对案例中三处不匹配情况的分析

一是运输路径栏位的填写与运输单据的不匹配。44场运输路线的栏位既显示有空运场次,也含有陆运场次,因此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应为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而46场单据要求中只要求提交空单。根据ISBP D1C款,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以外的运输单据,且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运输路线清楚地表明将使用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信用证显示内陆收货地或内陆最终目的地,或者装货港或卸货港栏位显示的地点实际上是一个内陆地点而非港口,则该单据的审核就要适用UCP600第19条(对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要求)。很明显,信用证运输栏位所反映出的信息表明货物将经由上海机场送达至最终目的昆山(通过保险单据OVERLAND TRANSPORTATION,可知运输方式为陆运),根据ISBP的规定,此时单据的审核应该按照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的要求,而信用证仅要求提交空单,与单据的审核标准不一致。

二是价格术语与保单的不匹配。货描中价格术语为DAP,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DAP为目的地交货。该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在使用“目的地交货”的价格术语时,由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该目的地内约定的交货点的一切风险,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即卖方无需提交保单。同时,卖方必须支付交货前与货物及其运输相关的一切费用。保单大多是对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卖方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其可凭保单进行理赔。而DAP价格术语已明确由卖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卖方凭保单进行理赔,因此DAP下不要求提交保单。

三是不可转运与44栏位/空单不匹配。根据44场的填写,运输方式应该为多式或联合运输,那么转运必定发生。且从所需单据来看,提交的是空单,根据UCP600二十三条c.ⅱ.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因此,不可转运无论是与空单或是多式或联合运输方式均不匹配。

栏位/条款之间不匹配可能引发的问题

从运输栏位来看,信用证项下应根据ISBP提交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但实际到单情况是,受益人提交的运输单据为空单,且目的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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