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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内保外贷合规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1期

当前,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政策推高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企业跨境融资意愿显著增强。在此背景下,内保外贷业务风险值得关注:其在便利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也容易被用作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渠道,加剧跨境资金流动的顺周期性。有鉴于此,进一步完善内保外贷管理,不仅有助于在微观上引导企业内保外贷业务的良性发展,也有助于防范跨境资本的流动风险。

内保外贷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近年来,内保外贷成为境内主体开展跨境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实践中,内保外贷业务结构复杂多样,部分市场主体通过业务结构的叠加和嵌套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一是小额境外投资叠加大额内保外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地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所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在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上的则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实践中,部分企业往往采取“股权+债权”的替代策略,即压低境外投资规模,剩余资金以内保外贷方式在境外融入。通过这种“小规模股权投资+大规模内保外贷支持”的架构,规避境外投资备案要求和境外放款额度管理。该类业务结构的潜在风险在于,一些财务状况较差的境外企业一旦通过此类方式借入大量资金,后续往往需要通过境内主体担保履约偿还融资,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出风险。

二是内保外贷叠加返程投资。实践中,为规避外债额度、资格方面的限制,部分境内企业先作为担保人,通过内保外贷方式让境外主体获得融资,其后再将融资资金以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汇入境内企业(即担保人),境内企业再将该笔资金通过关联借款借予境内其他关联企业使用。这类业务结构的潜在风险在于,境外借款人往往没有开展实质经营,而是被用作融资通道,后续担保履约风险较大。同时,这类业务结构往往因嵌套境外上市业务,资金来源多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境外债务人往往需承担远高于一般跨境融资成本的借款成本,从而会进一步加剧境外债务人的偿付压力和跨境资金潜在流出规模。

三是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内保外贷实现“短债长用”。跨国企业集团具有业务种类多、组织架构关联性高、跨市场跨领域经营等特点。实践中,部分跨国集团下属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在境外融资并相互拆借。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多方拆借会造成资金划转路径复杂,难以“穿透”监测资金的最终用途;另一方面,同一集团内企业的相互拆借也增加了集团自身的财务杠杆和风险。此外,一些企业境外项目投资规模大、周期长,为规避长期限融资带来的成本,利用内保外贷举借一年期以内的融资实现短债长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或某关联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造成风险的跨境传染。

内保外贷异化之因

尽管内保外贷业务形式复杂多样,但在被用作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渠道时,其共性特点都是因境外借款人主观或客观上无力偿还贷款,需要由境内担保人履约偿还内保外贷项下的融资而引发跨境资金流出。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将实践中内保外贷异化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渠道的成因,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利用不同业务的管理口径差异打政策“擦边球”。内保外贷现行管理重点聚焦于审核主体资格、基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等方面。其中,主体资格、基础业务合规性的审核可通过相关登记文件等客观事实来判定,但对还款来源充足性的判定大多依据境外资金用途、项目收益测算等,有赖于债务人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产等财务数据。而这些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判定,加之各行业财务指标所适用的标准并不统一,客观上会加大还款来源充足性判定的主观性。而一些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缺陷,通过内保外贷规避境外投资、境外放款和外债相关管理政策,加大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是集团企业内部循环担保模式不利于对资金用途的穿透式监管。近年来,内保外贷业务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单一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相循环担保开展内保外贷、交叉偿还境外融资款的现象逐渐增多,部分企业通过这一方式模糊资金脉络,加大了对资金用途实施穿透式监管的难度,埋下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和传染隐患。此外,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身处不同地区的集团与境内子公司联合为境外子公司跨地区申请担保业务的情形,加上关联企业之间股权关联关系较为复杂,进一步加大了审核签约环节主体资格、审查内保外贷历史开展情况以及在担保履约环节办理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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