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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衍生业务管理新规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金融衍生工具是对冲汇率风险的重要管理手段。继2020年年初国资委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下称“8号文”)之后,2021年4月30日,国资委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下称《通知》),进一步落实央企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针。随着8号文和《通知》的相继发布,监管部门对衍生业务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要求。对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全面推进衍生业务风控体系的建设。

一脉相承  《通知》将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主要强调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子企业的业务资质,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要求集团内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同类金融衍生业务由统一平台集中操作。《通知》还明确指出,除集中开展衍生品操作的平台企业外,如果委托企业是衍生品交易盈亏承担的主体,则委托企业也应向集团董事会申请资质核准。对于平台企业的资质审批,主要应侧重研判其业务开展的可行性;而对于委托企业,则侧重于对业务开展必要性和财务承受能力的审查。《通知》重申,对于同时满足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这三个条件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同时还要求,每3年对所有操作主体(包括平台企业和委托企业)的业务资质进行一次梳理核查,保证集团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子企业进行滚动持续监控。此外,对于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子企业,《通知》给出了“宽限期”,规定这一类的子企业在新纳入后的3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保证了这类企业并购中当涉及到衍生品保值交易时仍可正常开展。

二是加强年度计划管理。《通知》指出,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明确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的是集团层面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决策机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此外,要求年度计划应包括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此处的止损限额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衍生品亏损达到该限额时就必须平仓止损,而是应理解成多层次的风险限额,如风险识别线、风险预警线、启动应急处置线、财务承受能力线等。集团应当根据子企业财务情况及业务特点,确定止损限额的内涵、具体额度和处理方式。

三是对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具体要求,主要针对的是开展商品类衍生品业务以及规模较大的货币类业务的企业集团,要求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并要求2年内建成上线。这反映了国资委对于商品类衍生品信息化管理的高度重视。

四是对备案报告制度做出严格规定。在8号文基础上,《通知》要求除业务资质外,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也需向国资委备案。另外,《通知》还强调国资委将不定期地专项检查关注的重点,包括:集团董事会在进行业务资质核准时是否充分审查了业务的可行性,信息系统是否按时上线,是否开展了投机业务,是否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

四维出发 抓好新政落地

一是做好内部政策的宣讲贯彻,有效传达监管政策要求。为帮助集团成员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贯彻相关规定,提升集团整体金融衍生品的管控水平,建议集团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向子企业强调衍生品业务开展的基本原则。首先,集团子企业集中委托平台企业开展衍生品交易,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同时,开展衍生品业务的子企业需获得集团核准的衍生品业务资质。其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交易品种、规模、方向、期限与风险敞口要相匹配,原则上应与资金流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交易品种应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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