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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金融创新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2019年2月《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正式发布,提出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扩大港澳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跨境投资及两地居民投资对方基金、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的方式与渠道。2020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合作银行购买港澳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内地合作银行购买内地销售银行的理财产品。2021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机构正式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同年5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在粤机构,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于近期完成公开政策咨询和收集修改建议。

“跨境理财通”是我国资本项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是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互联互通的创新举措。大湾区居民个人可在此前开通的深港通、基金互认、QDII/QDLP/QDIE等资产管理领域,再增加一项更具便利化的普惠型跨境资产配置方式。

目前,从官方公开渠道获得的“跨境理财通”的权威资讯,仅有国内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对目前意见稿内容的反馈来看,跨境理财通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业务流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仍需细化,相关的配套支持政策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下,笔者将就当前业内集中关注的“跨境理财通”所涉及的跨市场产品标准、跨货币汇兑风险及跨地区反洗钱监管等问题展开探讨,供同业借鉴。

建立和健全粤港澳银行间理财发行和销售市场

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25.86万亿元,当年累计为投资者创造收益9932.5亿元。意见稿明确,“北向通”投资产品风险评定为“R1—R3”级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南向通”投资产品风险级别和范围,则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加以明确。

目前,国内发行机构对拟发行理财产品按照内部风险评价和控制模型与规则,识别和判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计量和预期本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收益的波动性,完成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和分类认定。

实践当中,理财发行机构执行的产品风险分级制度与代理销售机构执行的产品销售准入、产品合规及风险评估的管理制度,均沿用各自的内部标准,因此,理财发行机构与代销机构对于同一款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和风险管理的识别、评估、分类和监测标准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因投资范围、资产和比例的不同,也会导致理财产品的波动率和最大回撤有所差异。因此,为了确保“北向通”投资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原则上应与“南向通”保持一致性。笔者建议分两个阶段实施,且实施阶段应预留观察期、调整期、适应期和推广期:(1)“一对一”先行先试阶段,即发行与销售的两地合作机构均隶属于同一集团,或者两机构(意见稿中第七条关于合作模式的定义,三地代销和合作机构之间通过协商开展合作,即不限定于隶属于同一集团,允许“一对多”合作模式)至少使用同一套风险评估、计量和数据监测模型与系统。“先执行内部统一,再遵循属地原则”,即在统一内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合作机构同时遵照金融监管属地规定,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2)“多对多”阶段,解决地区间、机构间、产品间的标准差异化问题,通过共同制定和形成市场化、法治化、通用型的国际惯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现从“场外”的“两两交易”转为“场内”的标准化交易。对此,建议建立和健全粤港澳银行间/机构间理财发行和销售市场,向参与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多对多”交易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和信息要素互通的应用场景,确立跨地区、跨行际金融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防范汇率风险的管理机制

“跨境理财通”试点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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