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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的法律视角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于2021年5月6日联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内地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与此同时,香港金管局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香港征求意见稿》)也完成了第一轮的征求意见工作,并开始进入第二轮闭门讨论。

至此,跨境理财通的诸多细节逐渐浮出水面,轮廓也更为清晰,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监管机构的理解与预期趋于统一。本文将从账户一对一绑定、合格产品和跨境营销、跨境争议解决等几个维度,从法律上讨论跨境理财通的诸多特点,探索其可能性。

账户一对一绑定

“账户一对一绑定”是妥善处理“跨境理财通”业务中监管问题的主要抓手。“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在“南向通”或“北向通”中,就每位个人投资者而言,均需指定一个在本地开立的汇款专户和一个在对方管辖区开立的投资专户。两个账户之间一对一绑定,使资金只能在两个账户之间闭环运作,而不会流出到绑定账户体系之外。

开户安排

个人投资者开立本地汇款专户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是如何在对方管辖区新开立投资专户,在《内地征求意见稿》和新的《香港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就“南向通”而言,湾区的内地九市居民需要为“跨境理财通”业务在港澳银行新开港澳理财通账户(包括投资户口和结算户口)。传统上,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条,如果内地居民持有三个月以上的长期签证,他们或可通过内地银行的见证开户服务远程开立香港账户,而不需要亲临香港;否则,内地居民必须亲临香港开立香港账户。此次《内地征求意见稿》及最新版本的《香港征求意见稿》均表示支持内地客户在内地银行见证服务下远程开户,而并未将长期签证作为前提条件。笔者相信,这一突破将大大减少内地客户的开户难度,提高他们参与南向通业务的意愿,尤其在目前疫情严重阻滞关口通行的情况下,将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就“北向通”而言,港澳居民需要为“跨境理财通”业务在内地银行指定一个人民币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内地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北向通”的投资户可以是“按现行制度规定”新开立的账户,也可以是已有的账户。对于已经在内地开立Ⅰ类户的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而言,通过线上渠道指定现有内地的Ⅰ类户作为“北向通”的投资专户并无障碍。

对于尚未开通内地Ⅰ类户的港澳居民,则需要新开立“北向通”投资专户,但是港澳居民为“北向通”目的而开立的内地投资专户应当是Ⅰ类户还是Ⅱ类户,之前并不明确。原《香港征求意见稿》表示,该内地投资账户应为Ⅰ类户,那么也就意味着港澳居民有较大可能需根据《人民银行账户通知》的要求前往内地临柜开立Ⅰ类户。在疫情状况下,这或将成为“北向通”能否如期上线的最大挑战。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第二项之(八)提出,“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但是受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的规定,Ⅱ类户是日常钱包账户,虽然可用作理财,原则上需要绑定Ⅰ类户,而且从非绑定账户转入或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还存在额度限制。

《内地征求意见稿》虽然未对港澳居民远程开立Ⅱ类户给予直接明确,但结合《内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额度豁免)的措辞可见,“北向通”投资户可以是Ⅰ类户,也可以是Ⅱ类户,并允许突破Ⅱ类户从非绑定账户转入或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的额度限制。笔者认为,对于Ⅱ类户开立需绑定Ⅰ类户的监管要求,其目的是核实账户所有人真实的开户意愿;因此,如果未来允许港澳居民通过代理见证方式远程开立Ⅱ类户的政策落地实施,港澳居民的开户意愿可以通过代理见证行予以核实,则无需再要求绑定内地Ⅰ类户。

在代理见证方式远程开立Ⅱ类户政策落地实施以前,港澳居民仍需亲临内地银行柜面开通Ⅰ类户作为“北向通”投资专户。对此,市场上曾有两种“解题思路”:一是明确内地投资专户可为Ⅱ类户,并对Ⅱ类户的理财投资功能进行扩容和升级,这样港澳银行就可以为港澳居民提供见证服务,远程开立“北向通”理财投资专户(个人Ⅱ类户);二是明确内地投资专户为I类户,但对于Ⅰ类户的开户要求进行松绑,允许以远程开户的方式完成。

闭环运作

《内地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及第三十三条分别规范了“北向通”和“南向通”中的资金闭环汇划要求。就任一客户而言,在“账户一对一绑定”的基础上,资金的流动和使用都是受到限制的:除用于跨境理财通的投资使用和本息汇划以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尤其是相关资金和资产不得用作质押、保证、杠杆等用途。

普通法项下的账户押记是常见且灵活的金融履约保障安排,对于账户内资产的变化与浮动也有较高的兼容度。账户押记契据一般在签署时即产生效力。因此,在两个征求意见稿中均前瞻性地禁止将跨境理财通中的资金与投资用于质押、保证、杠杆等用途。这将有效避免资金与投资变相脱离于监管闭环之外的情况,进而可大大降低“跨境理财通”被滥用的可能。

额度管理

如果说“账户一对一绑定”架设好了资金渠道,那么额度管理则确定了渠道内的水量和流速。“跨境理财通”的额度管理分为业务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南向通”和“北向通”的业务总额度(以净额计)均为人民币1500亿元,由人民银行每日公布总额度使用情况,并可随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及市场变化而进行调整。单个投资者额度(以净额计)为人民币100万元。《内地征求意见稿》和《香港征求意见稿》均要求各自监管项下的银行有义务查询相关的额度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净流动额不超出相关的上限。

银行结对问题

在早期的《香港征求意见稿》中,“南向通”和“北向通”的香港银行只能与一家内地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在此基础上,多家有意参加理财通试点业务的境内外银行纷纷以其设立在对方管辖区的关联机构作为伙伴银行,并着手签署集团内部合作协议以界定各方的权责。

后经征询市场意见,并考虑到同集团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发展不均衡性,修订后的《香港征求意见稿》允许各香港银行在确保“账户一对一绑定”的基础上与多家内地银行结成伙伴关系,提高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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