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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GP影响实务的八大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历时三年,四易其稿,建立在对适用URDG758全球良好实务总结基础上的《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终获通过。笔者作为ISDGP咨询组及保函工作组成员,亲历了这一国际规则产生的全过程,并从中梳理出对见索即付保函实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部分内容,与同业共同学习研究。

要点一:营业时间         

URDG758在定义营业日的同时并未涉及营业时间。对实务中就营业时间存在的争议,ISDGP给出了明确答案。即除非保函中明确规定了担保人做出某项行为的营业时间,否则营业日通常认为是24小时,从担保人所在时区的00:00:00到23:59:59。

由此可见,ISDGP规定的营业时间非担保人公布的对外营业时间。因此只要是担保人在营业日当日23:59:59 前收到的交单,都应视为当日营业时间内的交单。

在此项规定起草讨论过程中,部分专家及国家委员会建议,在确定担保人是否有义务接受营业终了后交单时,ISDGP应考虑与UCP33条保持一致。

最终,ISDGP将营业时间内的交单分为电子交单和纸质交单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范:对于前者,交单可以在保函列明的到期日当天的23:59:59 之前以电子方式提交;而对于适用纸质交单的情形,规则兼顾了UCP33条所确立的原则,规定受益人将承担担保人营业束后,可能因营业场所关闭导致的无法交单的风险。

同理,笔者认为,该规则也适用于担保人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只要拒付在审核期限的最后一个营业日的23:59:59前发出,都应属于当日营业时间内的拒付。

值得注意的是,ISDGP该项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保函中无另有约定。鉴此,如果担保人不希望在其营业日营业活动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交单,那么其应在保函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例如“本保函将于某年某月某日营业时间结束(17:00)时失效。任何交单应于该到期日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担保人”。

要点二:担保人自身记录

“担保人自身记录”在URDG中被定义,并作为第七条非单据条件的例外而设定。ISDGP从实务出发,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ISDGP,首先,“担保人自身”指担保人及与其在同一国度内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其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将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是基于URDG第3条(a)款关于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实体的规定。因此即使担保人可以通过集中化的数据系统,实现对其海外分支机构持有账户借贷情况的控制,其海外分支机构持有账户金额变动情况的记录也不属于“担保人自身记录”的范围。

其次,所谓“记录”仅指在担保人自身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而不包含其他经营活动,即使这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可在担保人自身的控制范畴内。例如,以担保人开立、保兑或者通知某笔信用证作为保函的生效条件等,不属于URDG中规定的“担保人自身记录”的范围,即使这些经营活动在保函当中被提及。对于这一排他性的狭义解释,笔者认为,正因为“担保人自身记录”具有作为非单据化条件例外情形的特殊性,故不宜允许担保人通过在保函中对“记录”的另行约定实现扩大化。

要点三:保函何时出具

URDG758第4条(a)款关于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的规定,借鉴了ISP98 第2.03款。但无论URDG抑或是ISP98,均未对保函/备用证脱离担保人/开立人控制给出判断依据和标准,这就造成了实操中的不确定性。

ISDGP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实务操作进行了规范。其就因保函尚未脱离担保人的控制而被认为未被开出,列举了两种常见情形:(1)保函已在担保人内部的操作系统生成并经有权签字人签署;(2)在经担保人签署的正本保函出具前,受益人已经从申请人或其他人处得到该保函的副本。相反,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就应当被视为不可撤销地开出,即使保函的开出是担保人操作失误所致,或者不符合担保人的内部审批流程。

除此之外,ISDGP还明确了当担保人的代理持有保函时,由于代理人的行为仍在担保人控制之内,因此保函尚未开立的立场。起草过程中,对担保人的外部法律顾问和受托传递保函的快递公司,通常被视为是担保人代理的观点,被普遍接受;但对通知行可否被视为担保人代理的表述,则由于未达成相对多数的统一意见而未能在ISDGP中加以体现。就该问题产生的争议将留待适用法律去解决。但是仅从实务的角度来说,未能明确通知行为担保人代理的身份,会对实操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ICC CHINA提出的澄清担保人签发保函纸质原件后交由申请人或指示方(以转交受益人)时,保函是否脱离了担保人控制的问题,ISDGP明确了申请人或指示方非担保人的代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旦担保人将保函纸质正本交由指示方或申请人,指示其递交给受益人时,应视为保函已出具且不可撤销。

要点四: URDG15(a)款或(b)款项下的支持声明

ISDGP规定,在反担保项下,即使反担保人收到相符索赔,但当反担保人在ISDGP规定时间内收到了担保人转交的受益人的索赔,并经审核发现是非保函项下相符索赔时,反担保人有权拒付担保人在反担保项下的相符索赔。

就笔者所知,相关规定的雏形最早出现在URDG758的草拟阶段;在ISDGP草拟阶段,一经被提出即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其中不乏对其可能影响反担保与保函相互独立的质疑。

就此项规定是否和URDG所规定的保函和反担保独立性相冲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指南》中的有关论述如下:如果有明确的证据为反担保人知晓,表明其已收到的相符索赔的声明是虚假的,将引起在适用法律下对见索即付的欺诈例外保护,它将不属于URDG所解决的问题。

同时,为避免该规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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