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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外汇管理条例历次修订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总章程”,于1996年1月正式发布实施,并于1997年1月、2008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成果,对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外汇实行严格的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快速发展,外汇管理体制也随之进行了改革。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并允许企业间调剂外汇余缺。人民币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与官方汇率并行。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198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

在内容设置上,《暂行条例》按照管理对象的不同来划分章节,共七章三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第三章“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第四章“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第五章“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第六章“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第七章“附则”。

《暂行条例》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当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对加强我国外汇管理,促进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方、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按照《暂行条例》积极创汇、节约用汇。

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外汇管理的内容和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一,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汇率并轨,取消了外汇留成,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停止发行外汇券,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其二,外汇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暂行条例》,只有中国银行有权经营外汇业务。但从1987年起,外汇业务经营引进了竞争机制,逐步改变了中国银行独家经营外汇业务的局面。其三,外汇管理内容已超出《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

在此背景下,制定新的行政法规的工作随着外汇管理体制的变化一直在酝酿之中。1996年1月29日,我国正式发布《外汇管理条例》,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外汇管理条例》打破了《暂行条例》的框架,实行以国际收支体例为章节的基本划分方法,共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管理机关、管理原则及适用范围等。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主要规定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对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大原则下的具体做法,进一步给予明确。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主要规定了资本项目流出流入的审批制度、国家对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管理,对外债的管理等。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主要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经营原则及金融机构的义务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主要规定了人民币汇率制度及外汇市场的管理主体和参与主体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及复议条款等。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解释权、废止及生效条款等。

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的发布,使外汇管理体制和外汇管理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健全我国外汇管理法制,巩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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