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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3期

在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适应不同阶段的涉外经济发展特点和开放进程要求,统筹兼顾便利化与防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逐渐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项目开放道路。

19782000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序幕的拉开,金融体制改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发布,明确提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总体来看,这一阶段人民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程度不高,行政管理色彩较为浓厚,大部分资本项目交易都需要事前审批。

以制定“三资法”为肇始,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大胆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开厂投资,并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当时的历史阶段对于改善我国外汇资源较为短缺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1992年开始,外商直接投资比重开始超过对外借款,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

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总体处于有较严格限制的阶段。上世纪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迈开对外开放步伐,推出了面向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一些企业陆续在中国境内B股市场上市,境内企业也开始试点在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同时,考虑到这一阶段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国内投资主体风险管理能力较低,而跨境证券投资的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不高,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也相对严格。大部分证券投资交易属于禁止或严格管制类;除少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投资于部分产品外,其他机构不能从事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机构也不得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B股除外)。

跨境债权债务管理是跨境资本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之初,跨境债权债务管理相对较严。这一阶段,我国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短缺,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借鉴拉美债务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为防范过度举借外债引发债务危机,我国对借用外债和跨境担保业务实行严格控制:对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和对外担保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被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保持适当规模和合理结构。在具体分工上,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发生额指标;借用短期外债需向外汇局申请余额指标,同时额度审批、账户开立、结汇、还本付息和担保履约等,均须外汇局逐笔审批,以保证外债项下外汇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财政部对外借款需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内可自行对外借款和进行对外担保。

从资本项目流动方向看,在这一阶段,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

20012008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快速推进

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规模快速增长,金融体制改革开始快速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步伐逐步加快。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对外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稳步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不断完善。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框架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并在经历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2002年国际收支形势转向的过程中,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基本成形。管理目标当时主要着眼于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围绕这一目标,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及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各类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和外资外汇登记制度,以及境内原币划转、外汇资金结汇、境内再投资、对外购付汇等的核准业务,还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等。

二是试点改革对外直接投资管理。2002年,外汇局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区域额度管理;2004年,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放款,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优化外汇资源配置;2005年,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向全国推广,对外直接投资购汇总额由33亿美元提高到50亿美元。此后,外汇局又进一步扩大企业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取消购汇额度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

三是有序推动境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2002年年底,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核定的投资额度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外汇局负责投资额度和汇兑管理。此后,QFII制度进行过多轮改革,在资格门槛、投资范围、额度审批、资金汇兑等方面不断简化手续。

四是引导境内资金有序开展对外证券投资。为满足境内投资者对外的证券投资需求,2006年年底,我国正式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代客资金(购汇)在核定的投资额度内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在QDII政策框架下,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QDII资格准入、规定境外投资范围和投资品种、对机构提出风险管理要求等;外汇局负责对QDII机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汇兑的管理。

五是推动债券市场双向开放。2005年,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外汇局负责对发行人的人民币专用账户及结售汇进行管理。2007年,允许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部门以及筹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此后,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推进,伦敦、新加坡等地也相继成为人民币债券的发行目的地。

六是建立对外债务基本管理框架。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外债管理范围,确立了外债管理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利用国外贷款的计划以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的核定;外汇局负责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办理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部分还本付息业务的核准,以及相关结售汇管理和外债统计监测;财政部负责主权债务的对外签约和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商务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至此,“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管理”的外债管理基本框架得以建立。

七是逐步放松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这一阶段,随着中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企业对于跨境融资的需求日益增加。为顺应市场需求,支持企业更充分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05年8月,外汇局明确将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

2009年至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全面深化

这一时期,为适应全球经济金融格局变化对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继续简化和优化各项管理流程,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同时积极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直接投资领域

一是构建形成以登记为核心的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2012年年底,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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