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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4期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330号文”),进一步优化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以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为落实330号文的要求,进一步促进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汇律发〔2018〕10号)进行了修订。经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发布了《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版展业规范”)。

新版展业规范的总体变化

内化操作指引。新版展业规范,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外商直接投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融资、金融市场及其他业务等8项展业规范,原《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及《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不再保留,相关内容内化至各展业规范。

新增主要原则。新版展业规范在各部分总则中新增主要原则,强调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加强真实性审核等。

本外币政策一体化。新版展业规范进一步完善了跨境人民业务要求,本外币业务政策趋于一体化。如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在境内使用要求与外币业务基本一致,统一适用“四不得”的负面清单。

更新政策依据。新版展业规范在各部分政策依据中新增了330号文等近期出台的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了330号文要求。

新版展业规范相对原展业规范的具体变化

货物贸易展业规范

(1)增加优质企业的内容。可信客户中新增优质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认定方式和便利化实施要求,鼓励为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2)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细化了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要求。

(3)支持电子形式的审核材料。一是明确了企业可使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收付款指令需满足信息报送要求;二是明确了可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收支业务,资料及信息保留五年备查。

(4)变更单证签注的要求。强调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或者使用电子化手段对电子单证进行标注。

(5)新增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货物贸易汇入部分新增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其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6)调整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要求。一是客户准入条件中,增加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二是明确报告制度,针对无法在同一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结算的特殊离岸转手业务,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超偏离度的异常业务,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汇报;三是细化单证审核的异常情况,为银行甄别可疑业务提供了参考。

(7)明确退款业务审核标准。增加对A类企业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或B、C类企业办理的特殊退款业务,需从严审核业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内容。

服务贸易展业规范

(1)增加优质企业的内容。鼓励为优质企业的服务贸易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2)支持电子形式的审核材料。具体要求同货物贸易展业规范。

(3)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细化了银行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要求。

(4)调整金额标准。服务贸易风险提示标准和审核标准的金额上限由30万元或5万美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

(5)便利个人服务贸易结算。一是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二是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明确境内银行可为中国香港和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中国香港和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外商直接投资展业规范

(1)完善审核资料。一是各项业务审核资料中新增业务登记凭证,与外币业务保持一致;二是旧版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或备案文件更新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2)明确数字外管系统的运用。强调各项业务在人民币跨境收付管理系统报送信息的同时须通过数字外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

(3)明确信息报送要求。进一步细化资金流出流入后信息报送的要求,强调及时完成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系统申报及国际收支申报。

(4)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一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的规定。二是简化投资相关的账户开立。境外投资者将境内所得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接受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接受境外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5)修订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按照330号文表述修订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限制,适用“四不得”要求。

境外直接投资展业规范

(1)加强人民币前期费用管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汇回的审核资料中,增加了如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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