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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反外国制裁法》要点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4期

当前,中国企业不断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加强对外交流,在国际市场上展现出越来越强的影响力,也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然而,少数发达国家通过将多种类型的中国实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或“管制清单”,阻挠正常的国际交往,扰乱了市场规则与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国相关实体的正当权益。有鉴于此,我国也在从制度建设着手,逐步构筑出口管制与反制裁方面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中国相关实体在对外经济交往及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合法权益。6月1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制裁法》)便是该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立法背景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及相关组织出于政治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利用各种借口对中国的发展进行遏制和打压,借用“长臂管辖”,依据其国内法律对我国有关实体实施“制裁”或“管制”,严重影响了相关实体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行为,我国多次表明严正立场,同时也通过法律武器在国际舞台上维护我国相关实体的合法权益。如商务部于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相继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部门规章,从制度上予以回击;外交部也多次宣布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及欧盟的有关人员和实体进行制裁。不过,从立法角度来看,始终欠缺一部专门的上位法对反制裁制度进行总体的规划和引领。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经过2021年4月和6月两次审议,《反制裁法》出台,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填补了此前反制裁领域上位法的空缺。

主要内容

《反制裁法》是我国在反制裁领域的基本法。该法的出台满足了反击少数发达国家相关管制与制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利于依法反制外国国家及相关组织对我国实体的遏制打压,有效提升了我国实体应对相关风险和挑战的能力。

第一,明确和强调了立法宗旨和目的。强调和重申了我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立场,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明确了《反制裁法》的目的在于反制、反击、反对外国对中国的无理遏制、打压和歧视性措施,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了适用反制措施的两大类对象。一类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外国对中国的无理遏制、打压和歧视性措施的个人、组织(下称“清单实体”),对于此类对象会实施清单式管理。另一类是清单实体的相关方,包括清单实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清单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由清单实体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以及由其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两类对象以下合称“反制实体”)。

第三,明确列举了三种反制措施。一是针对人员出入境管理,可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是针对境内财产,可查封、扣押、冻结反制实体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是针对交易、合作等活动的限制,可禁止或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反制实体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此外,《反制裁法》还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作为兜底条款,为将来可能采取的其他反制措施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四,规定了反制工作机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据此可以预计,后续将有相关细则出台,进一步明确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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