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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应用场景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受离/在岸外汇市场流动性充裕、外币利率持续低位及我国经济率先企稳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2020年至今,我国各项外币贷款呈稳步增长趋势。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各项外币贷款共计9543亿美元,较2020年年初增长1593亿美元,增幅达20.0%。境内外币贷款借款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主,按照用途可区分为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外币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外币并购贷款等。本文聚焦结构相对简单且运用最为广泛的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通过结合外汇政策与业务实践,分析其具体应用场景,以期“举一反三”,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

应用场景分析

本文所指境内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外币流贷”),是银行向境内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境内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外币贷款。相较于外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外币流贷的还款来源更多是基于企业整体偿债能力;同时,外币流贷还具有期限更加灵活、操作更加简便、场景更加多样的特点。接下来,笔者将重点分析外币流贷四个主要的应用场景:

场景一:出口收汇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扩大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同时,根据3号文政策问答(第二期),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所有的出货前后的贸易融资,也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企业来说,可以在签订出口合同后,根据本外币的利率、汇率走势,择机办理外币流贷,并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结汇后所得人民币可以用来支付出口货物所需要的原材料采购及其他备货生产所需资金;贷款到期后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因而无汇率风险敞口。

通过办理出口结汇项下的外币流贷,一方面,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外币低利率的好处,在满足人民币用款需求的同时降低融资成本。以一年期融资为例。当前,1年期的人民币贷款定价基准LPR为3.85%,而同期1年期的美元贷款定价基准LIBOR仅约为0.23%,两者利差超过3%。另一方面,出口企业还可以实现提前结汇,锁定结汇价格。特别是对于一些不便办理远期结汇等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出口企业,可通过办理出口结汇的外币流贷,达到同样的汇率避险效果。对于笔数多、金额小的货物贸易出口业务,也可以打包在一起到银行办理外币流贷,从而大幅降低操作成本,提升融资便利性。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流贷资金不可直接划入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应进入出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实施专户管理;此外,对于企业已办理结汇的外币流贷,原则上不得购汇偿还。如果企业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回,且企业没有其他自有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应通过贷款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贷款手续。

场景二:进口付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涵盖经常项下支出。具有对外支付进口货款、预付款等经常项下付汇需求的企业,可以选择在银行办理外币流贷,满足其对外付汇需求。

在上述场景下办理外币流贷,对于付汇企业来说,在以较低成本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可以灵活规避汇率风险:当本币升值时,办理外币融资以对外付汇,实际上相当于推迟了企业本应即期购汇的时间,从而享受本币升值的好处;当本币贬值时,办理外币融资以对外付汇,并匹配办理远期售汇等衍生品,也可规避汇率损失。与出口收汇相同,付汇企业选择办理外币流贷,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需,灵活选择融资期限,满足较长期限的融资需求;同时,也同样可打包融资而无需逐笔匹配。特别是对于进口单证项下存在批量付款需求的企业,通过办理外币流贷可以较大程度地节约银企的人力与时间投入,提升融资效率与体验。

与出口结汇应用场景不同的是,进口付汇应用场景下的外币流贷到期时,企业不仅可以以自有外汇资金偿还贷款本息,还可以以人民币购汇偿还;但购汇后所得外汇资金应直接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用于还款,而不得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场景三:境外放款

为鼓励和引导国内资本有序、健康地开展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扩大了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2021年1月,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内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即当前境内非金融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载明的所有者权益的50%(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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