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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贸易融资风险控制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近两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全球经济政治格局在重压下发生着各种变化,国际、国内贸易形势则随着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重塑、产业分工及供应链的调整而充满不确定性。贸易融资作为与国际、国内贸易相伴而生的金融支持手段,在新的形势下同样面临着新的风险。而要继续开展好贸易融资业务,就必须对新形势下的贸易融资做好更有针对性、更为完备的风险控制。

贸易融资按业务背景可以分为国际贸易融资及国内贸易融资两种。国际贸易融资主要发生在跨境背景的信用证、托收和汇款等国际结算项下,具体产品包括国际贸易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贴现、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进出口保理、福费廷、国际证议付、跨境贸易提货担保和风险参与等;国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结算工具息息相关,目前比较多的业务形式主要体现为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保理以及各类供应链融资等。在风险控制上,国际贸易背景下的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下的贸易融资既有共性的一面,又因各自业务的地域、流程及监管主体等的不同而各有侧重。

信用风险

贸易融资最大的风险始终是信用风险。近两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剧烈变化给国际、国内贸易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要保障贸易融资的授信安全,更需做好以下两个环节的风险控制:一在物流环节,须确保完成货物的运输交付;二在资金流环节,须确保买家付款不出问题。一单交易,只有当物流和资金流形成闭环,贸易才算“钱货两讫”,才能保证关联的贸易融资不出信用风险。

从物流方面看,以往年份的远洋运输从来没有像最近两年这样问题频出,不断困扰全球的贸易体系,给贸易融资带来之前不常见的货物交付风险。2020年,疫情后在全球各大港口蔓延的停工停产潮,对国际贸易物流造成了极大影响;2021年,疫情刚有所恢复,出人意料的苏伊士运河大阻塞,又一次将全球贸易的物流风险凸显出来。近年的国际贸易运输风险,确实不可小觑。

为保证贸易融资不出信用风险,各方需加强对贸易物流环节的重视,设法控制好物流风险。如应及时掌握贸易融资相关地区的运输通畅程度,并将物流这一子项也列入贸易融资发放的考虑因素之内,尽量规避当期可能遭受运输困难的国家和地区,并适当安排多样化的运输线路及运输方式,实现物流风险的最小化。此外,也应该充分掌握与运输相关的保险安排以及按照INCOTERMS,选择对贸易融资的融资方有利的贸易术语,适当转嫁运输时段的风险,以降低由物流不畅而给贸易融资带来的不能及时还款的信用风险,确保贸易融资的安全。

从资金流方面看,延续两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海内外买家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都造成一定影响,进而造成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遥远,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本就不易;而这两年,疫情又使得现场调研等风险控制手段不能使用。对此,更加需要审慎地选择交易对手,加强对交易对手所在国家的国别风险研究,所在行业的行业风险研究。要做好对交易对手的选择,尽量以更为严格的KYC手段,从源头上降低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

对国内进出口客户发放贸易融资,还需协助客户管理好汇率风险,以防范因汇率变化过大造成融资企业还款困难。如在2020年年中至年末,美元对人民币贬值近10%,假设去年年中有一笔外贸回款不做及时结汇处理的话,那么到年末仅汇率损失就将近一成,而国际贸易的利润率一般还达不到10%。故防范贸易融资信用风险,应坚持风险中性原则,建议客户采用远期、期权等汇率避险产品做好锁汇工作,以保证贸易融资安全,防范由汇率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事件。

法律风险

最近两年,国际经贸秩序受到的包括疫情在内的各种冲击,比以往要多得多,涉及到的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处置不好的话,会给贸易融资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国际贸易上,这两年来较典型的法律问题之一是“不可抗力条款”。去年疫情肇始,国内由于无法及时组织生产,较多的贸易企业因不能如期供货而无法按合同履约,不少我国出口企业援引合同中拟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成本,因此也降低了相关贸易融资的法律风险。不过也有不少中小贸易商,之前未能认识到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在贸易合同中无类似免责条款,所以在真正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较难按合同减免责任。

在国内贸易当中,近两年来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领域相对较新,发展极为迅速,因而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较多出现于此。特别是去年以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内贸易融资产品主流的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由于其业务量增长迅猛,交易背景庞杂,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

以新形势下国内信用证的典型案例金湘电国贸信用证纠纷案为例。在该案中,位于湖南省的数家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对涉及湘电国贸“欺诈例外”的国内信用证进行止付,造成上海等地若干作为受益人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陷入风险事件。后经上海金融法院及湖南省高院判决,法院最后认定,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符合“议付”定义。这使涉案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能够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按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的原则,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对最近两年飞速发展、总金额已达两万亿元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市场而言,这个判例意义重大。判例从法律的角度最后认定了国内贸易融资中银行普遍采取的福费廷方式即为“议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整个市场避免了一个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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