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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拒付剖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6期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相符交单是构成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从表面上看,信用证项下拒付是开证行确定单据不符之后拒绝承付或偿付,但背后的原因和背景却不尽相同。

申请人提出拒付

在信用证业务的实务处理中,绝大多数拒付是由申请人提出的。信用证是基于贸易链条上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涉及的款项支付。开证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要求开证行拒付不符单据则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申请人因单据本身问题拒付的情况最为普遍,通常是由于单据某方面的瑕疵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其常见的情况包括:(1)单据支取金额有误,如支取金额与受益人实际发货的数量不匹配,或未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例支取款项,发票金额未扣减信用证规定的税款或折扣等,导致申请人需多支付款项;(2)提单信息有误,如提单显示的收货人有误或未经过发货人背书,导致申请人无法取得货权,或提单显示的卸货港有误,影响申请人提货的时效,甚至产生额外的费用;(3)缺少必要单据或单据显示的信息有误,如发票、提单、装箱单或产地证等单据未提交,发票金额、产地证上的合同号等信息有误,均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清关;(4)信用证项下保函未提交或保函信息有误,如信用证下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受益人按期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数量与合同要求一致,以在受益人违约时,申请人可凭履约保函索偿,若履约保函未提交或提交的保函中的金额、效期等信息有误,会影响申请人的获偿权利;(5)验收单据未经申请人或最终用户签署,或者签署人不符合要求,通常是由于产品还未验收,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通过检验等,申请人如果付款会导致其在货物项下的权利受到损害。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不受其约束,但由于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对结算方式的约定,因而申请人在基础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借助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而提出拒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此类拒付主要基于以下问题:(1)货物质量或数量等有问题,如因货物以次充好、品质不符合约定标准,少发货、实际货物数量与单据不匹配,机械设备的后期安装调试验收不合格等先行拒付,后买卖双方再就货物问题进行协商解决;(2)货物发出后申请人或最终用户未收到,出于对货物质量缺乏信心而拒付,以待收到货物之后再做决定;(3)申请人或其下游客户因市场价格变动或其他情况变化,决定放弃货物而拒付,然后将全套单据退还出口方,终结交易;(4)买卖双方因修改基础合同导致支付方式变更,由信用证结算变为电汇或其他证外途径解决,需要通过拒付解除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5)因船期安排不当产生滞港费,或其他原因产生额外费用,买卖双方就费用承担问题沟通协调未果而先行拒付,待达成一致后再支付款项;(6)交易对手涉嫌欺诈,申请人查询不到船舶信息,提出拒付,同时继续查证,后续在基础合同项下解决纠纷。

申请人因资金或内部管理流程问题,利用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单据先行拒付的情况在实务中也比较常见。通常的情况包括:(1)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没有到位。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是处于供应链中端的企业或者是贸易代理商,当下游企业或被代理人的资金出现问题时,便无法备齐资金向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方,也就是上游供应商支付款项。(2)申请人内部实行资金的统筹或集中管理,如某些大型集团公司要求下属企业每月初上报资金计划进行审批,如果批复金额未能全部覆盖本月信用证进口到单金额,则会对未覆盖部分的不符单据先行拒付,获批后才能对外支付。(3)某些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用自有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时理财产品还未到期,企业选择通过拒付来延迟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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