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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助推我国制度型开放新突破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7期

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关于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2021年7月23日,《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由商务部正式发布。这是我国国家层面跨境服务贸易第一张负面清单,开启了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新模式,标志着我国制度型开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推进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管理的必要性

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即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中,商业存在模式也就是服务业的外商投资,是投资与服务贸易的交叉领域;其他三种模式均是通过跨境方式提供服务,因此被通称为跨境服务贸易。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步伐的加快,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新签署的高水平自贸协定都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作为必选项。美国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积极推动者。1992年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实现了投资和跨境服务贸易一体化负面清单,通常被认为是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开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欧洲国家也开始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靠拢,促使该模式逐渐成为国际主流规则。当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以及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秘鲁、越南等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在对外签署的自贸协议中接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模式;最新签署的美墨加协议(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都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

推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提升我国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国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从投资领域开始的。2013年,我国同意以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随后,我国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并推广至全国,同时推动了一系列外资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跨境服务贸易方面,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对服务贸易以正面清单形式做出了具体承诺;随后,在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市场化改革等方面也做出了努力。但与投资领域开放程度大幅提高相比,跨境服务贸易总体开放水平并没有取得大的突破。我国目前签署的自贸协定,包括2020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2020年12月完成谈判的《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欧CAI)都是以正面清单形式对跨境服务贸易做出承诺。此前,我国一些地方和一些行业曾经尝试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例如,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但此后没有再更新。从国家层面对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做出系统性安排,《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则是首次。《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出台,将推动我国跨境服务贸易从正面清单管理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列入清单的领域将全部按照境内外服务待遇一致原则进行管理。这将带来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大幅提升。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

《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进行分类,这与我国目前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保持一致。其共包括11个门类70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8年上海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13个门类、159项特别管理措施相比大幅压缩,压缩比例达到56%。分行业看,金融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商务服务业、文化行业、信息传输行业等是特别管理措施较为集中的行业。

第一,金融业。金融涉及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公众利益,从国际上看是各国普遍限制较多的行业。《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此给出了17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对境外机构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以当地存在要求为主,具体包括保险(再保险和国际运输险等除外)、银行类业务、货币经纪、非金融机构支付、证券(B股和QDII等业务除外)、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期货及保证金存管、商品期货交割、企业年金等业务。从国际上看,金融服务要求当地存在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对机构和个人通过跨境支付方式参与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外汇等金融市场,以要求获得许可为主。此外,《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出了一些特殊政策,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的境外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可以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设立1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为自贸港内企业开展私募证券融资。

第二,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和邮政涉及公共安全,从国际上看也是各国普遍限制较多的行业。《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此给出了13项特别管理措施。水运方面涉及国内水路运输、外籍船舶、引航、打捞、拖航等业务,航空运输方面涉及订座、空中交通管理、航行情报、飞行员培训等业务,还包括国内道路运输、国内快递、邮政等业务。此处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出的1项特殊政策是放开外籍游艇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引航限制。

第三,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涉及面非常广,因此限制措施也相对较多。《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此给出了12项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涉及法律、公证、司法鉴定、审计、代理记账、社会调查、市场调查、人力资源服务、保安服务、导游、国际电影展等领域。此处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出了3项特殊政策,包括海南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海南电影主管部门可以批准举办单一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电影展映活动。

第四,文化行业。文化安全是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组成部分,文化业也是我国限制措施较为集中的行业。《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此给出了11项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涉及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网络文化产品、演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领域。

第五,信息传输。信息安全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各国对信息行业的限制也普遍较多。特别是近年来,通信、互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各国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各国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均在普遍提升。《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对此给出了6项特别管理措施,主要涉及电信、国际通信、电波参数测试和电波检测、通信卫星、互联网信息等领域。

第六,其他领域。除了上述5个特别管理措施较为集中的行业外,《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还对以下6个行业给出了特别管理措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测绘、环境监测、海洋科研、海底光缆和管道、自然资源勘查开发等领域;批发和零售业的烟草、兽药、饲料、农药等领域;教育行业的教育考试、教师流动等领域;农林牧渔业的渔业资源调查;建筑业的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卫生行业的医师流动。在教育行业,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出了1项特殊政策,即满足条件的境外个人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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